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原任中国建设银行沙县支行府西储蓄所主任。2002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林某在将代收的沙县公安局的罚没款划转给中国建设银行沙县支行会计科上缴国库时,先后共截留了罚没款97550.5元。2003年12月间,被告人林某利用职务之便,乘工作人员不注意,私下在交款单上盖现金收讫章,而后将公款85万元分别转存到其事先私设的帐户并全部取出后携款潜逃。2007年8月,经过公安机关不懈努力,终于将林某抓获归案,侦查机关追回赃款589050.50元,被告人林某退出赃款358500元。
**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款后携款潜逃,数额*大,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