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意导致被盗刷1200余万元 卡主起诉银行未获支持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新华网上海12月7日电商人黄先生在**输密码时毫不避人,导致银行卡在澳门被“克隆”盗刷,1200余万元*款“蒸发”。为追回损失,黄先生遂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被盗刷的款项和利息。日前,上海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黄先生的请求未获支持。

2008年1月15日,黄先生至银行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于同年2月25日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08年3月初,黄先生携带这张借记卡至香港,为替朋友作资信担保。当时,黄先生当着在场数人的面,直接在ATM机上输入密码进行了数次账户余额查询操作。在场者不仅目睹了黄先生的密码输入过程,还以需要借记卡复印件为由,持借记卡离开黄先生的视线在其他房间进行操作。黄先生虽然稍感狐疑,但未深究。

2008年3月18日,黄先**现自己的这张借记卡在3月14日夜至15日凌晨,被以输入密码的方式8次用于澳门珠宝或钟表店的POS机消费,合计消费金额为1219万余元人民币。蹊跷的是,在交易发生时,黄先生本人并不在澳门。黄先生怀疑有人伪造并盗刷了其借记卡,遂向大陆、澳门及香港警方报案。因与发卡银行就资金被盗刷的责任问题协商未果,黄先生诉至**,请求判令银行返还被盗刷款项及利息60620元。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发卡银行已通过账户申请书、借记卡、万顺通卡章程等形式,就借记卡的使用范围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发生交易的8家商户均不受“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限制。此外,黄先生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商人,在使用借记卡过程中存在较为明显的疏忽,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一审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使用借记卡采用的是密码身份认定原则,即只要输入的密码与预先留存的密码一致,所进行的交易即视为本人所为。在与不熟悉的他人进行商业交往时,借记卡的持卡人需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涉及载有*额资金信息内容的借记卡使用过程中,更应注意保护信息安全,防止密码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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