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我省*药有新规:医疗器械要定期检测
**品冒充药品卖至少罚双倍
本报10月30日讯 11月1日起,《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将正式开始实施。“这一条例的实施,将对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药价虚高、虚假广告泛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日,省药监局局长张光荣称。条例规定,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可处2倍以上罚款。
张光荣介绍,《条例》结合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实际,做出了一些创新性规定,如在用医疗器械定期检测制度、药品和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等,并对社会反映强烈的药品和非药品广告、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行为做出了规定,对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行为进行了规范。
针对目前非药品冒充药品的问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兼营非药品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区域、分柜台陈列,并设置明显标识”。《条例》规定,“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的内容”,如果违反本规定,将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或者非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目前捐赠药品、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条例》规定,捐赠药品的实际有效期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 ■记者 张春祥 通讯员 王余友 实习生 聂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