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宣判一起伪造1500余万假币案 罪犯被判15年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新华网广州12月15日电广州市中级人民**15日对陈银子等人伪造1595.8万元假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伪造货币罪判处陈银子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30万元;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马志华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3万元;以犯运输假币罪判处刘明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2万元;另一名罪犯李癸巳以犯运输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处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陈银子伙同“老头”“老苏”密谋伪造货币。2008年下半年,陈银子等经人介绍,以印刷***马报为名,从马志华、马尧星处租赁厂房。陈银子负责将原材料送到工厂,并将印好的假币运走转交给下家。交给下家前,陈银子租用刘明立在增城市新塘镇的大峰石材厂二楼房间存放假币,并三次雇请刘明立开车去太平镇制假工厂运输假币,每次付500元运费。运到大峰石材厂后,陈银子雇请李癸巳等人搬运假币,每次付50元至100元搬运费。

2008年11月,公安人员抓获正在搬运假币的陈银子、李癸巳等人,随后抓获刘明立,在运输假币的面包车上和大峰石材厂二楼房间缴获面额20元的假币43箱,共计797900张,总金额为1595.8万元。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陈银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大,构成伪造货币罪。刘明立、李癸巳在明知情况下运输假币,数额特别*大,均已构成运输假币罪。马志华明知他人印刷非法出版物而为其提供场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明立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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