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鸿举宣读辞职报告引热议 法学家:法治也需“形式”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北京市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官员辞职作报告形式法*也重要

据12月7日《重庆晚报》报道,12月3日,***在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辞去重庆市市长职务,并现场宣读了辞职报告。他说:“我到市人大来提出辞职报告,既是要表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我工作支持的感谢,同时也是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表示我的尊重。不来不足以表达我对人大的敬意。”***此举引发各界热议。

记者:到现场宣读辞职报告,这事我们见的不多。您如何看待***的这一举动?

焦洪昌:***到会场宣读辞职报告是有积极意义的。正如***所说,这是他对人大常委会的尊重和负责。他的市长职务是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的,现在他辞去这一职务,应该向人大常委会说明辞职理由,并汇报工作情况。鉴于***在辞职报告中,既说明了辞职的三条理由,又汇报了任期内的工作,因此他的辞职报告有述职的性质。

记者:对辞去**职务,法律规定了怎样的程序?

焦洪昌: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担任**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职务。我国《地方各级人民****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备案。

当事人的申请是启动辞职程序的开端,通常说来,担任**职务的公务员辞职,要向人大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可以说,递交辞职报告是常态,但本人向常委会会议宣读辞职报告,突破了惯例。

记者:对本人是否一定要到场宣读辞职报告,法律没有规定,原因是什么?

焦洪昌:目前的法律对辞职程序的规定并不是特别完善和细致。我国民主法*的发展程度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对形式法*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充分。比如,“一府两院”负责人当选后,如安排他们履行宣誓就职程序的话,就有利于提高他们的职务忠诚度。

记者:我们知道,人大是非常注重程序的。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应不应该“破例”?

焦洪昌:12月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听取并审议***同志关于辞去重庆市人民**市长职务的报告。由此我们可以判断,***到场宣读辞职报告应该是经过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方人大在自主权范围内创制先例,并不是对法律的违反,反而是对法*的推动。

与仅提交书面材料相比,现场作辞职报告的确是一种进步,对人大及其组成人员的尊重程度提高了一个层次。

记者:法律有没有必要明确规定,辞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职务必须作辞职报告?

焦洪昌:相关法律的确需要完善。从组织法角度来看,应该明确规定就职、辞职的法律程序,一方面官员可以表达对人大及其组成人员的尊重,另一方面表明任职和去职都是严肃的。

媒体曾有报道,河北省邯郸市10年之内换了7任市长,今年刚任职,明年就去辞职,上头下个文,人大就举手通过。如果法律要求本人到现场作辞职报告,汇报工作情况,至少在客观上可以实现监督和制约。当然,辞职有主动和被动之别,对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可以不作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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