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规定民告官四种情形机关“一把手”须出庭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昨日,重庆市法制办公室公布《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邀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

《办法》共有三十条内容,规定四种情形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重大、复杂诉讼案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办法》规定,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委托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解释,**项中重大、复杂的标准,由行政机关承办案件的法制处室研究决定。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我市开始提倡行政*长出庭应诉制。本《办法》将整个行政应诉进行规范,于去年底开始酝酿。

昨日,市法制办已推出《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3月31日前,向市法制办提出反馈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要提出意见主要有三种方式:登录重庆**法制信息网;寄信至:渝中区人民路214号市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立案处;发送电子邮件至765fah@163.com。

《办法》力争今年5月开始施行,市法制办实施监督,定期将各区县行政诉讼案件罗列通报,如有行政*长违反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等不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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