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关于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扬州市**日前印发了《关于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意见要求,从2009年起,把鼓励和扶持创业促就业工作列入**实事工程,将三年技能创业提升计划分解至各县,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 意见指出,2009年起,我市将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有培训需求、创业意向和创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城乡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培训补贴范围扩大到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及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今后,凡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目前,具体实施细则还在进一步制定中。 意见还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对于百姓创业给予扶持: 建立创业引导基金 各级**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逐步增加就业专项资金,并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引导基金,用于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建创业型城市等。 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不超过10万元标准,*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实施租金补贴、税收优惠 对就业困难人员租用场地初次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营运正常的,可以给予***租金补贴。对于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进一步降低注册资本限额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主创业扶持对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低注册资本降至3 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10万元。注册资本在3 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实行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 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 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各级残联审核,***给予一定数额的创业补贴。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后,可***领取其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购买培训服务成果 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创业者创业培训体系,**通过购买培训成果,积极引导民办中介服务机构主动参与创业工作。 实施创业工作奖励制度 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创业成功,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用工在50人以上,且安排本市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占职工人数60%以上的,创业者适龄子女可以照顾进入本市**职业类学校就读。对成绩显着、公认度较高的自主创业企业和个人授予有关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的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其他措施 打造“三把刀”一条街 ■意见要求,至2010年,全市推介300个创业项目,促进创业项目与创业群体的对接。创业项目要优先、免费**给创业人员,引导其开展自主创业和家庭型创业,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 ■至2010年,全市建立30个创业孵化基地,市区街道建立不少于10个创业孵化基地。利用社会资源,大力开发和培育创业载体,积极解决城区创业场地的“瓶颈”难题。 ■要结合区域特点和产业结构的发展,发挥各地产品和劳务品牌优势,精心打造诸如玉器、“三把刀”、水晶制品、服装等专业“一条街”特色街区,因地制宜地建立创业载体。 ■要建立健全“创业咨询评审专家志愿团”,建立创业协会,通过有关活动,增加信息交流,开展创业互助,既利用专家为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还要实现创业者互相帮扶的良性循环。并以全市100名创业典型的成功经验,努力创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意见要求,计划至“十一五”期末,全市创业培训3万人,扶持自主创业1万人,培育创业典型100个,创造就业岗位10万个,带动就业4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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