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类人创业税费减免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山东:四类人创业税费减免 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组织召开的贯彻实施《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座谈会上宣读了新修订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并宣布该《条例》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四类人创业税费减免 《条例》中将创业带动就业单设一章,突出了创业带动就业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位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同时,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规定免缴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税费。 开办中介至少需10万 随着就业形势的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通过职业中介机构寻找工作机会。针对职业中介机构良莠不齐,特别是少数黑中介欺骗求职者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五条详细量化了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包括: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不低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有不低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九类人将享就业援助 《条例》 规定,各级**应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9类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帮助。这9类人群具体包括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低生活**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规定的其他人员。 实习生不得超三成 《条例》明确规定,应建立就业实习制度,鼓励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参加就业实习,提高就业能力。《条例》中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要签实习协议,学生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在校学习时间的30%。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实习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实习所在地的县人民**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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