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生创办的各类企业,2009年起,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已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可按规定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2.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给予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6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长不超过3年。
3.劳动**部门对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定期开展SYB免费创业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期。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