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这一消息,重庆因此成为全国*个**促进科技创新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条例》规定,对高***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免缴;高***企业和***创新性企业,从认定次年起,由市区财政连续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计算给予奖励。 《条例》积极鼓励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规定高等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20%、*高不超过7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承担**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研成果,在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在本市进行产业化转换,并*高金额享受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

重奖科技人员 《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20%,*高不超过70%的比例,用于奖励重要贡献人员。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可将成果形成股权的20%至70%奖励给重要贡献的人员。 政策全国*优惠 为了进一步扶持我市高***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吸引投资,《条例》还制定了全国*优惠的政策。 《条例》规定,高***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由市、区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计算给予奖励。 宽容科研失败 任何科研人员,科研项目不可能保障100%的成功。《条例》对科研技术人员开展的科研项目,也作了“宽容失败”的规定,以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 《条例》规定,承担了探索性、风险高的财政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项目结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能够证明科研人员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可以按相关程序给予项目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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