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公司矿案:晚清煤业的裂变与重组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文·王守谦

尽管早在北宋时期,煤炭即已成为国人炊爨和冶炼的燃料,但在中国漫长的用煤史上,煤矿业者受到公众青睐的机会,远没有侧目更多。社会各界基于风水地脉、公共安全等方面对他们的指摘,始终都没有中断过。甚至直到晚清,官方还惧于社会观感和**考量,而在煤矿业的利与害之间做着鱼和熊掌如何得兼的权衡。煤矿业者就像他们麾下的矿工,在公共**和官方决策构成的巷道里缓慢而艰困地行进,随时都面临着政策“塌方”的风险。一旦面临来自西方的同业竞争,就会引发民生和**的双重危机。

英意合资的福公司,是晚清煤业领域*大*重要的外资企业,其投资规模相当于当时英国对华投资总额的40%,活动范围主要局限在晋豫两省,在河南经营时间尤长。它不但能在伦敦**领域调动大笔的英镑,还拥有广泛的官方支持。英国王室、意大利前*相马尔蒂尼和大清权臣李鸿章等人,都是他的股东。当福公司的大脚一踏入中原,就惊动了北京和河南的官方和业界。

豫北的怀庆府是福公司的主要开采区域。当地“土薄石厚,中富煤炭,质精良。沿山居民,以采掘为业,千**穿井数十,工人累百千……手工时代,斯为*业”,形成了连接矿业、手工业、商业和银*业的共生性链条。“米油皮米之料,铁石木泥之料,银*之兑换储贷,贸易经纪”,麇集于此,使当地煤业成为晚清河南的主要赋课来源。也正因为如此,福公司的到来才更令当地官员和业者为之侧目——他们知道,一旦福公司的矿权得以成立,当地民生势必因竞争劣势而受损严重。

河南煤矿业者相对于福公司的劣势,*先与其经营规模和技术水平有关。尽管福公司的矿工多在当地招募,但其技师和设备则来自现代矿业技术的发源地欧洲,而且还拥有专用运煤铁路道清线的强大运力。相比之下,本地业者只能依靠“辘轳上下,人畜转输”,加之农业凋敝造成劳动力源源不断,劳动力成本相对便宜,因此,就连较大规模的煤窑也缺乏采煤机器化的意愿和动力。虽然本地业者也能够利用道清铁路运销煤炭,但运费较高,而且常常受到管理路政的英国人的刁难。

河南煤矿业者的苦恼,不仅仅来自开采和运销的技术劣势。在福公司到来之前,清廷并无关于采矿活动的法律规范,也没有相关技术部门对矿界、矿种进行勘测确定。所以,大窑和小窑的矿区往往没有明确分界,基于矿业权的“争夺斗杀”不断发生。即便双方涉讼官府,地方官除了“勒索规费”之外,也拿不出更有操作性的措施予以仲裁。不过,豫北窑主在“兄弟阋于墙”的同时,却无法实现“外御其侮”的目标。即便有人牵头阻击福公司,也多是希望借重**与强者分润,而不是为业界代言。随着清末时局的不断变化,河南煤矿业者不但驱除洋人无望,甚至沦为了官方文牍中的“小窑”或“土窑”,失去了捍卫自身利益和经营模式的话语权。

至少在清末之前,官方文牍和地方志书是不存在“小窑”或“土窑”这一称谓的。它的出现,表明官方决策和社会**已悄悄转向,以来自西方的大机器矿业和相关管理模式为目标,着手整合和管束手工煤窑,而**迁就地方和业界的**。从主动面对外来竞争、捍卫民族经济的角度来看,这是势的压力。就改变矿业混乱局面、建立现代管理体制的方面而言,则是理的悟通。因此,面对各省要求驱除外资企业、维护国家利权的声浪,清廷的方针是趁机颁布矿业法律,而不是**顺应**。

正像胡适所说的,晚清中国对于西方现代文明的引入,都是“零售”而非“批发”的。所以,尽管“土窑”窑主们愿意按照官方矿业决策的指向,师从外企的发展模式,他们也无法取得可与英国匹敌的现代**条件和技术来源,更何况对方常常援引外交强势干预矿权纠纷。英国驻华公使致总理衙门的照会,不但凌驾于大清矿务章程之上,其影响清廷决策的能力也远远大于土窑窑主的请愿折子。负责代表土窑向朝廷请愿的王锡彤在日记里表达了他的苦闷:“矿事屡交涉,毫无眉目……羁旅京华,每日唯逐队饮酒、剧院观剧而已,不得不做归计”。

造成王锡彤铩羽而归、承认现实的因素,不仅仅是清廷迫于时局而冷对**,还包括社会**在收回利权问题上的策略性转向。虽然在乡村社会,主张**屏蔽外资涉足中国矿业的仍然不乏其人,但更多的知识精英**单纯关注煤区民众的局部利益,而是开始讨论利用外国资本和技术革新中国矿业的可能性。

李鸿章创办开平煤矿的前提,就是整肃当地土窑,以更有效率的机器化开采方式,为他的军工企业提供燃料和动力。在他看来,“国计”显然要比“民生”重要得多。因此,尽管明知福公司在华矿权并非“取之有道”,当地绅民抗议声浪高涨,李鸿章仍然给他在福公司的朋友写信,建议对方就近建设炼铁厂,“以供中国现在及将来之需用”。如果矿业经营顺利的话,“将来自可推展于河南省黄河之南”。

被李鸿章称之为“乱党”的孙中山,在煤业整顿方面的言论却与李鸿章相似。他不为矿区绅民代言,而是从国家工业化大局立意,称“煤为文明民族之必需品,为近代工业的主要物”,“为物质文明与经济进步之极大主因也”。另一名反清文人鲁迅同样如此。尽管京官汪大燮“出卖”浙江矿权一案在家乡掀起了风潮,但鲁迅却未曾参与或声援,而是在江南路矿学堂安然撰述《中国地质略论》和《中国矿产志》。在他看来,“石炭者,与国家经济消长有密切之关系,而足以决盛衰生死之大问题者”,并非局部地区的得失可以计量。

即便在河南当地,按照西法重组传统煤业而不是单纯维持既有模式,也已成为主持交涉的地方官绅的共识。尽管矿事习惯远比新的矿业法律更让当地窑主感到亲切,但时局变化的不可逆转性,使主持交涉者不得不承认现实,转而说服他们的煤业同仁有所变通。河南巡抚锡良在与福公司据理力争的同时,已开始勘探黄河以南的无主矿地。但其矿业权的经营模式**是土窑,而是按照《大清矿务正章》和外国模式设立的豫南公司。作为交涉代表,王锡彤尽管没有做出任何让步,但*终也因功败垂成而低调退出。他后来受邀主持禹县三峰实业学堂,专门委托在日本留学的次子王泽邠代购西方矿业著作,并在学堂开设了相关课程。

时局丕变之快,令豫北煤矿业者深感震惊和无可奈何。他们不愿认可“土窑”或“小窑”之类的称谓,而是以“民窑”一词与“福公司”对应,试图凸显其在所有权范畴与机器采矿企业的不同,回避二者在技术水平和经营规模方面的差距。但避而不谈并非视若罔闻。福公司仍需要赶走,公司制却被土窑主们悄悄留下。

豫北煤矿业者尽管未能达到赶走竞争对手、维持既有发展模式的目标,但也不是全无收获。迫于他们的反对,清廷对有关矿务章程进行了变通处理,允许“土法开采柴煤一项、资本在万金以下者”继续存在,前提是后者必须依法申领矿业权和缴纳矿业税。福公司依靠外交强权,建成了它在豫北的矿业帝国,却必须按照河南官绅的要求,出资创办一家矿业高等学堂,并为矿区周边各县常年提供教育经费。

来自外资企业的竞争压力和经营示范,从正反两方面推动了晚清传统煤业的革新进程。迫于晚清矿务章程对矿业权的限定,以及抵御外来竞争的需要,零碎的手工土窑开始在相互吞并和组合中逐渐趋向规模化和公司化。福公司则随着中国构建现代民族国家的步伐,*终放下了诸多特权和公益义务,由“洋大人”内化为正常的外资企业。中国土窑与清廷、外企的折冲樽俎,直接影响了晚清中国的能源版图和工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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