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的头两个月,张纬的心里一直美滋滋的。 他的新公司开张一年内业绩不错,更让他高兴的是,他的公司是在2007年3月16日前几天注册成立的。按照规定,2007年3月16日这**以前经工商等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2008年1月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公布的《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高***企业”能够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 依照统一后的新税法,国家将分步逐渐取消约30项历史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区域优惠政策。通知同时明确,继续执行现有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则将获得新的“两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新格局基本明朗化――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政策框架迈出坚实一步。 部分税务**认为,税率稳步推进有利于企业逐步接受新政策,但给予部分地区新的“特权”有可能导致新的寻租空间。但总的看来,新特区与浦东新区等企业获得的新特权已比以前大为减少。 2008年优惠税率:按18%执行 按照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国家明文称,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实际上,《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已经规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原则。即该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法定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此次***的《通知》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以及新旧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交叉的处理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虽然优惠政策是旧政策,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当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新规定的优惠政策发生交叉时,由企业选择*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税负测算,慎重选择。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划定了可享受过渡优惠的30项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这些文件一部分是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一部分是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还有一些是专门针对特定区域的优惠措施。 其中,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包括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措施,包括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另外,还有一些属于区域优惠措施,例如,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等。 通知还指出,《***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优惠措施,即“国家高***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也按过渡优惠政策实施。 以前五大经济特区和浦东开发区的内外资生产型企业,不论是不是高科技企业,都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今后,上述区域内新成立的高科技企业才可以享受这项政策。此外,以前只有在***认定的高***开发区内,企业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今后,不分区域,不分内外资,所有高科技企业都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不过,国家对于高科技企业的认定将更加严格,要求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企业政策倾斜无疑是较大的。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在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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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新成立的公司:吃透政策再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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