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农信社管理的利器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日前,提出要防范今年下半年信贷快速增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信贷增长的质量。从农信社的角度看,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加强管理,尤其是对高管人员的管理。

剩余索取权、反向索取权是企业管理的两个驱动轮。高管人员没有足够的股份和反向索取权,管理的动力就不足。

银监会主席要求“业要建立赔罚制度、走人制度、移送制度。”这与反向索取权理论是同一原理,功能、效果亦**相同。

剩余索取权与反向索取权理论对农村金融机构改善管理具有现实意义。宁夏农村信用社应用“剩余索取权与反向索取权”理论,在内控制度中规定,高管人员必须购买并质押一定数量的股份,使得“赔罚制度”落到了实处,做到了“激励有效、约束严格”,宁夏农村信用社因此在较短时间内改变了被动局面。

只有严格的内控制度才能使高管人员**转变观念,才能变“要”高管人员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为高管人员自己“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由于农信社各级高管人员有了自己的股份并且通过质押对案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各级高管人员把案件专项*理作为农信社和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树立了“内控优先、审慎经营”的理念,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高度重视,组织有力,明确责任,把全面推进案件专项*理工作当成了自己的事情。

过去,农信社发生案件后,高管人员往往“一走了之”,许多高管人员走后“****”。更有甚者,部分高管人员早已经算好了案件的“成本和收益”账。农信社出现财产损失后,除了银行监管部门**外,没有人感到“切肤之痛”,因为经济损失不用高管人员赔偿。针对全区农信社内控“无力”和缺乏对高管人员有效约束的状况,宁夏农信社把建立“赔罚制度、走人制度、移送制度”作为案件*理的“重头戏”,**制定了一系列以“激励有效、约束严格、权责明晰、奖罚分明”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制度。

“屋漏在下,止之在上”。金融案件的防范,必须从产权制度“上”入手,必须加大高管人员的持股比例和“赔罚”力度,必须重视剩余索取权。“三层制衡”不是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的“名称变化”,而是理事、监事、经营者这些具体人的利益博弈。如果“三层”高管人员在金融机构没有股份,“三层制衡”就是一句空话,“赔偿”也只能是美好的愿望,案件、风险就不能从内部防范。“三层”有了足够的股份,谁干“好事”,大家就支持;干“坏事”就制约,“三层制衡”就成为自觉自愿、自然而然的事情。“股份质押赔偿”才是决策、经营、监督层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法人*理结构的核心。以高管人员持股和赔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风险防范机制,是我们案件专项*理的主要体会,现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用制度管事,用机制管人”的法制化管理体系已初步确立。

剩余索取权的作用已为世人所公认,而且高管人员持股越多,剩余索取权的激励作用越明显。在美国次贷危机中,股权分散程度与银行受冲击程度密切相关,股权越分散,受冲击越大,而像罗斯柴尔德等家族银行几乎没有受到直接损失。股权集中的银行高管人员冒险成本*大,收益却小,因此对于风险看得更重;股权分散银行的高管人员认为风险是由委托人承担的,风险不出现,代理人可大*一把,于是股权分散的银行高管人员“*了5亿美元,银行却破产了”的事情便发生了。

对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发达、职业经理人不够成熟的中国来说,尤为重要的是高管人员应当持股而且必须建立“赔罚制度、走人制度、移送制度”。

从现行制度这个“屋顶上”入手改革才是解决金融机构案件高发的*本措施。2007年,银监会蒋定之副主席在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事长联席会议上指出“按股份制方向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这是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出的正确道路。要在明晰产权关系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单个投资者的持股比例”;2008年,蒋定之副主席在中国金融**上提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是产权改革。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主要是‘三个稳步推进’,即以稳定县域为基础,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以产权改造为核心,稳步推进股份化进程;以政策扶持为激励,稳步推进经营机制转换”,给出了正确的路径和制度改革的方向,给剩余索取权发了许可证。

有什么样的产权结构,就有什么样的经营机制和法人*理。部分商业银行随着外资股权的介入或上市,使得剩余索取权正在转变为推动经营层激励和管理技术变革的动力。农村金融机构也应该建立“剩余索取权和反向索取权”。

综上所述,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先是取消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之外的对高管人员持股的所有限制,鼓励高管人员和员工持股,制定银行高管人员持股的最低限额,建立“剩余索取权与反向索取权”制度。

其次是建立剩余索取权与赔罚制度相结合的激励约束制度。建立低工资、高股份的薪酬制度,工资只**高管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其余的收入应当全部转为股份,并且将其股份锁定限售,以便建立“反向索取权”制度;在高管人员持股的基础上,建立“赔罚制度、走人制度、移送制度”,进而建立“激励有效、约束严格”的内控制度。

再次是银行业要建立高管人员权力与承担风险的能力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从高管人员到普通员工,银行不得对没有任何风险承担能力的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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