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都将起到作用。
《办法》规定,禽畜养殖场应具备一定条件,包括要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有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对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取得土地承包合同或合法场地证明,通过所在镇**向区畜牧兽医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并提交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新会区畜牧兽医局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标识代码,并办理规划、环保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养殖全过程应建立养殖档案,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养殖场出售的畜禽产品,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