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关于修改《森林法》议案

该议案认为,**在林业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和责任还没有**体现,**在林业中起主导地位,在设定**权力的同时,也应该设定相应的责任,这对于**林业工作的有效开展至关重要。

现行的《森林法》自1979年颁布以来,至今已修改了两次,但是林地用途管理制度还未得到确认。

不仅如此,林业权利人的权利、义务还没有在《森林法》中明确,林业执法机构和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体制,也需要在《森林法》中进一步明确。

该议案认为,在《森林法》中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的权利范围和承担的义务,有利于解决当前权利混乱,义务、责任不清,管理错位,权益不**,发展无动力等问题。

此外,林业执法机构和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体制,还需要在《森林法》中进一步明确。目前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分散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各个业务部门,形成多头执法,各业务部门既承担管理业务又承担执法业务,职责交叉,关系不顺,管理和执法工作都受到影响。同时对管理上出现的问题又难以查处。事实上造成查老百姓的案子多,查“官商”的案子少。进一步理顺执法机构,建立适应客观工作需要的执法体制势在必行。国家派驻各省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其职权在《森林法》中也没有明确。

该议案建议,设定**在发展森林资源规划目标措施的内容,明确**在森林资源利用、保护、管理方面应履行的责任,在《森林法》中尽可能地增强可操作性,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避免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人为解释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的*大化。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