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较试点方案的调整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昨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问题表示,与此前东北和中部等局部地区试点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

上述负责人具体介绍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本次改革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抵扣设备范围之外。

此次改革还提出,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13%**到17%。上述负责人表示,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以后,因下个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会发生一定转移,在总量上财政并不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

此次改革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上述负责人表示,未来还将通过调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政策,在税收上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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