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财政部、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日前下发执行,进一步放宽个人和企业享受此类政策的期限和条件。昨天,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还透露,为了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压力,因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完成税收计划,税总将予核减税收计划。 由于具有受益面广,受益直接以及受益快等特点,税收政策凭借自身优势,在促进就业与再就业方面效果较为明显。据统计,目前已经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累计达到37.6万多人,减免税收19.99亿元。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为止,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新的再就业政策**后,老的政策仍然有效。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个人和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1.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且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国家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3年免税期满,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2.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这些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了相应的减免税收优惠。 具体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2%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按同样的规定条件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 对于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以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企业所得税不足扣减的,还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连续扣减不得超过两年。 3.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 只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就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