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创业工作中关于就业援助的有关规定

2011-08-01来源 : 互联网

关于就业援助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五十三条:**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2.劳动和社会**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三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