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了招用失业人员的新政,对招聘再就业人员的单位提高扣减税额标准,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8000元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省**批准,我省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