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如何考量

2011-08-01来源 : 互联网

    本报记者 刘恕

    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精神损害*次纳入国家赔偿。

    ■ 将新闻进行到底

    2009年底,蒙冤入狱13年后被释放的河南农民胥敬祥,在经历4年多的漫长索赔之路后,终于获得52万余元的国家赔偿。不过,这些赔偿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偿委员会在赔偿决定书中表示,胥敬祥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这项请求不予支持。

    不过,从12月1日起,这样的“**”理由就此消失。新修改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这部新法因此颇受公众关注。

    精神损害*次纳入国家赔偿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类似赔偿决定表述将成为历史。

    修正后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月30日,已被“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突然回家。而此时,同村人赵作海作为“杀人凶手”已经服刑11年。*后,尽管赵作海获得国家赔偿65万元,而他所受到的精神伤害和心理创伤,又该由谁赔付? 

    从佘样林到赵作海,一些冤案错案对公民造成的伤害,不仅仅是肉体上的,也是对精神的摧残。“国家机关以公权力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时精神上的痛苦是很严重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说,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以前实施了15年的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名誉、赔礼道歉,这次新法明确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非常重要,它涉及到对公民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尊重和**。”

    姜明安表示,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是一种补偿和安慰,对致害者是一种警戒和教育,将会减少损害他人人格、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体现了公民的尊严。

    具体司法解释尚未**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次明确了国家赔偿申请人有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以及哪些情形算是造成严重后果,国家赔偿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曾说,这主要是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不一样,它不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认定时比较困难,现实情况也非常复杂。对于赔偿的标准,不同的案件各不相同,法律很难就认定和标准这两方面作出抽象、统一的规定,可以在具体案件中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也可以由*高人民法院在适当的时候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适时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

    据了解,如何界定“严重后果”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高人民法院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日前*高人民检察院率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监督职责。

    《规定》强调,对致人精神损害的,负有赔偿义务的检察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另外,鉴于国家赔偿法确认程序的取消和赔偿范围的变化,《规定》相应调整了检察机关的立案条件。如对于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伤害、死亡情形的,就应立案办理。至于是否是由检察人员违法办案造成的,则在赔偿程序中审查认定。

    对于国家赔偿法新增的听取意见和协商的规定,《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内容。严禁以协商为名,滥用权力,胁迫当事人放弃赔偿请求或者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搞协商,损害国家利益,把协商当私了。

    据悉,包括新旧赔偿法衔接在内的多项具体实施细则仍然在制定当中。目前,各级法院正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中有关赔偿委员会设置的新规定,对赔偿委员会进行实体化改组。

    —— 专家建议 ——

    参考民法的赔偿标准和范围

    在新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过程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是绕不开的问题。对此,姜明安坦言,尽管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但精神受损程度的确难以量化,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很难通过法律把它确定下来。

    他说,每一个人、每一个案件的情况都是很不同的,要确定统一的和明确的标准很困难。在国外,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大多是通过一个个判例逐步积累起来的,有了较多的积累,大家就知道在哪种情况下可能赔几万,哪种情况下可能赔几十万。

    不过,他认为,目前我国民事案件中已经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了,并且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方法,国家赔偿可以参考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些规则。

    “国家赔偿法并未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予以确定,但2001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所提供的标准值得借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李昊博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是表示。

    姜明安说,当然,国家赔偿不能完全按民事侵权标准,还要在法律实践上积累案例。他建议,各、省、市把有关案例上报到*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再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整合审发到各地作参考。

    具体赔偿考量三方面因素

    “精神毕竟不同于物质,精神损害难以衡量。”鉴于精神损害的考量难度,姜明安建议具体赔偿要结合三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先,是受害人的受损程度。如根据对公民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的伤害程度,以及受害人身体损害带来的相应精神损害程度来确定赔偿。损害大的,要多赔。另外,也要考虑对受害人家庭的影响。如造成家破人亡严重后果的,要多赔。

    其次,是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如果属打击报复的故意侵权,则赔偿要多;如属过失侵权,则赔偿相应少。

    *后,还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在经济发达地区,则赔偿会相对高。

    ■ 相关新闻

    国家赔偿法施行15年赔偿金额21亿

    新华社记者11月25日从*高人民法院获悉,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截至今年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赔偿案件67354件,审结59611件,赔偿金额17.17亿元。

    据了解,截至今年10月,全国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97725件,审结89123件,结案率为91.20%。其中除上述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外,还受理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30371件,审结29512件,决定赔偿9878件,支付赔偿金额39220.7万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于12月1日起施行。对此,*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11月25日在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会议上表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修改决定中有关赔偿委员会设置的新规定,尽快对赔偿委员会进行实体化改组。同时要完善国家赔偿与其他救济途径和方式的对接、赔偿案件的办理、赔偿申请人救助等机制,确保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国家赔偿决定职责。

     ■ 延伸阅读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亮点

    取消“违法”前提 疑罪从赔成可能

    按照新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新法将“行使职权”前的“违法”二字取消,也就是说即使合法行为造成的不当损害也要赔偿。

    取消确认程序 降低申请门槛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

    新的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该规定正式取消了确认程序,降低了申请国家赔偿的门槛,从程序上简化了赔偿请求的渠道环节。

    被羁押人死亡 赔偿义务机关要免责需承担举证责任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这一规定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的行为。

    护理费计入国家赔偿金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与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相比,“护理费”新纳入赔偿金范围。

    对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也进一步细化。其中,残疾赔偿金明确要“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

    赔偿费用支付时间*长不超22天

    按照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这意味着,受害人从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

©2004 3158招商加盟网. All Rights Reserved.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