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正义网报道,记者日从重庆市巫山县检察院获悉,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岁煤矿矿主冉术吕,伙同他人以煤矿或个人名义,用高息为诱饵,采取借款、**、预付购煤款等方式,年时间非法集资15395万元,涉及受害人余人。案发后,仅余人收回本金,尚有11859万余元借款已无法偿还。经该院起诉后,县**近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合并判处被告人冉术吕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
**审理查明,1991年月,冉术吕承包了巫山县红椿乡倒流水煤矿,由于开采煤矿资金不足,从同年月起开始向他人借款投入煤矿经营,借款本息逐年增加。2001年至2009年月,冉术吕以倒流水煤矿和个人的名义,分别以借款、**、预付购煤款等形式,以月息、、和借一还二等不同高利率,先后向邱某、周某、陈某、徐某等余人吸收存款余笔,借据金额超过两亿元。其中冉术吕单笔向他人借款数额超过万元的多达余人。
2007年月,由于严重资不抵债,原发包方以零资产的价格方式将倒流水煤矿转让给冉术吕。2008年月,该矿由于债台高筑,**陷于停产。2009年月,该煤矿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冉术吕所欠债务进行核对,重新登记,发现冉术吕借款本息总额高达24689万元。
另查明,冉术吕为偿还高利息*额债务,伙同他人,隐瞒无煤可发、没有履约能力的事实真相,夸大其煤产量,以低价或买断煤炭销售权为诱饵,诱骗易某、刘某、危某、周某、李某签订煤炭购销合同,2007年月至2009年月,共骗取他人购煤款1325万元。
**认为,被告人冉术吕用倒流水煤矿或个人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采取借款、**、预付购煤款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大,且造成案发后尚有11859万余元借款无法偿还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外,被告人冉术吕的行为还构成合同诈骗罪。为此,**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一审以冉术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