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险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暂行办法

2011-08-01来源 : 互联网

9月5日晚间,***在其网站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股权的大闸终于拉开。业内人士指出,这将对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缓解投资压力、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和维护投保人切身利益,都将产生积极影响。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但在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方面,对投资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净资产规模以及投资对象的企业类型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资质要求。

不动产投资方面,依据《办法》,保险资金被允许以项目公司股权形式投资房产企业。保险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拟投资的项目公司应当为不动产的直接所有权人,且该不动产为项目公司的主要资产,同时保险公司必须派驻董事及管理人员完善项目公司的法人*理结构。

以下是通知全文:

9月3日,***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这将对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优化资产配置,缓解投资压力,分散投资风险,**资产安全,维护投保人切身利益,产生积极和重要的影响。

两个办法遵循审慎稳妥、强化约束等原则,对投资主体、资质条件、投资方式、投资标的、投资规范、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投资主体。要求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应当在公司*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托管、专业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等方面达到监管标准,体现了从严管理和能力优先的原则。为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办法对涉及的投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做了明确规定。

二是界定投资标的。明**险资金只能投资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能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能投资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含量较低、现金回报较差的企业股权;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是产权合法清晰、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投资回报的不动产,不能投资商业住宅,不能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不能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

三是规定投资方式。允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但对投资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净资产规模等提出了较高的资质要求;支持保险公司借助投资管理机构的特长和优势,通过间接投资方式,实现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目标,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四是健全风控机制。针对股权和不动产的投资特点及风险特征,办法对风险控制做了系统性安排,要求保险机构完善决策制度,建立风控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后续管理,持续监控风险,制定应急预案,防范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办法明确了投资比例、退出机制、信息披露等事项,规定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能力评估、监管检查、违规处罚、责任追究等方式,加强投资运作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两个办法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投资领域,同时对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将从科学审慎、有效监管,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保护投保**益出发,要求保险公司改善*理,加强团队建设,健全内控和托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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