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调水价要考虑社会承受力

2011-08-01来源 : 互联网

省***、省建设厅:调水价要考虑社会承受力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省***、省建设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全省各地城市供水价格管理作出明确规定。通知指出,各地在调整水价时,必须先予以成本监审,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同时,各地要推进工业用水与经营服务用水的同价工作。

通知强调指出,全省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积极推进工业用水与经营服务用水的同价工作。在我省现行水价分类条款修改前,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可按照国家分类的要求,以同价的方式逐步将除特种用水以外的非居民用水安排在同一个价格水平上。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也可按该方式安排。

据了解,根据国家简化水价分类的要求,我省将综合考虑当地各类用水的结构,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特种用水范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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