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读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

2011-08-01来源 : 互联网

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

日前,***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细则》将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18日,***法制办负责人对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解读。

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增加了强制许可的类型,明确了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

法制办负责人说,为施行**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将实施强制许可的“未充分实施**”的条件,界定为**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产品或者**方法的需求的情形。

为使强制许可制度适应应对公共健康危机的需要,《决定》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的规定,将“取得**权的药品”界定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产品或者依照**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鉴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等对实施药品**强制许可规定了详细的条件和程序,为使我国实施药品**强制许可符合国际条约的要求,《决定》规定,*****行政部门依照**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同时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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