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构筑创业“绿色通道”

2011-08-01来源 : 互联网

一场面向普通市民、鼓励创业创新的“扬州百姓创业项目交流大会”在扬州市人才中心举行。图为一名项目人在交流会上向投资方推介自己的产品。 ***发 为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缓解就业压力,日前我市**《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市场准入、规费减免、创业“一条龙”服务等方面,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成功创业,并提出力争到 年,使我市达到***创业型城市标准。2010年我市将建立30个创业孵化基地 《意见》提出,我市将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提高创业者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努力实现自主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1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力争到2010年,使我市达到***创业型城市标准, 3个以上的县、区达到**创业型城市标准,探索性开展创业型街道、创业型社区和创业型新农村等创建工作。力争到2010年,全市建立30个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的服务。另外,我市将制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和创业项目库,鼓励创业者进入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扶持、培植一批创业型企业和创业者,为创业扶持对象提供创业培训、指导和服务,不断提高创业***。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群体被列为创业**扶持对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领域的行政管理,《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降低创业“门槛”《意见》从投资领域、出资限制、经营场所等方面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先,放宽投资领域。我市将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其次,放宽出资登记限制。创业者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资企业,不受资金限制,注册资金无需审验。一般性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调整至3万元。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和比例,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办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分期出资到期,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到位的,经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手续,下放登记权限,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制。积极推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促进个体工商户快速发展。创业者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名称查询费。允许创业者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另外,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物权业主及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减免规费助力创业 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对在税收扶持政策范围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税收扶持政策范围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提供金融“后盾” 我市将建立创业资金筹措和扶持激励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创业型投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创业及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型城市建设等创业推动工作。 另外,将全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高贷款额度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组织起来创业的,依据就业人数,适当增加担保贷款额度。属于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对创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还款信誉良好的,可申办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我市劳动密集型小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提供*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 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创造的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者自*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劳动人事代理方面提供优惠。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为创业者提供“一条龙”服务 《意见》要求各县、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尽快建立由有创业经验、熟悉政策、热心服务的优秀企业家、行业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法律专家以及**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经常深入“校区、社区、园区”,通过举办讲座、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 我市将根据创业者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搭建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 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逐步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畅通项目信息发布渠道,动员发动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广泛参与项目推介活动,促进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受理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及时提供跟踪指导和后续服务。注重对创业受挫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重新创业。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政策便利,按照规定积极提供就业落户、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吸引人才到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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