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5·1起免费发放

2011-08-01来源 : 互联网

从今年5月1日起,我省将实行统一的《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日前,我省公布了《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记者 朱彩玲

《登记证》免费

向城乡劳动者发放

根据《办法》,本省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省劳动者,以及来本省稳定就业的非本省户籍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非本省户籍劳动者在本省稳定就业6个月后失业的方可进行失业登记。

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全省实行统一的《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是劳动者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凭证。《登记证》向城乡劳动者免费发放。

凭《登记证》可享就业扶持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应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就业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9种情况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注销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状态: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非企业单位,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平均收入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终止就业要求或**公共就业服务的; 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登记证》将与社保“挂钩”

根据《办法》,《登记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有条件的地方,直接以磁卡形式发放《登记证》,条件尚不成熟的,发放纸质《登记证》,逐步过渡至磁卡形式。

《登记证》编号与劳动者身份证号一致。《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本人使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及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登记证》由本人保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参保人员手续,须查验其《登记证》中的就业登记情况,对未办理就业登记的,应要求其办理后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用工监察及劳动**年检时,须查验从业人员的《登记证》及登记情况。对企业新增就业人员未办理就业登记的,应要求其办理后再予通过年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失业保险金,须查验《登记证》并进行相应记载。另外,《登记证》可与山东省社会**卡配套使用。

6种群体可进行失业登记

《办法》规定,可办理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因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土地被征用未实现就业,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户籍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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