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培训30个创业型城市

2011-08-01来源 : 互联网

我省近日**《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将**扶持和培育30个创业型城市,到2010年,力争全省创建***创业型城市达到5个以上,每个设区市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县级市达到两个以上。 我省要求,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逐步扩大创业领域。 要力争每年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创业初始***达到70%以上,创业企业存活率达到80%以上,努力实现自主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1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我省将放宽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放宽登记条件。城乡各类企业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3000万元,子公司放宽为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放宽为5000万元。对农村流动商户、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各地可适当放宽。 放宽出资限额。一般性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调整至3万元。创业型企业,可以货币、实物出资,允许创业者以知识产权、**技术、专有技术、高***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市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物权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我省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创业者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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