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在我国企业中的定位刍议

2011-08-02来源 : 互联网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 陈箭深

1990年《总会计师条例》颁布实施之后,“总会计师”开始在我国企业中出现,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定位”不仅在认识上存在严重误区,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大偏差。

为纠正这种现象,笔者于2003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政协**次会议上提交了题为《加强总会计师管理,*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提案,指出当时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地位”存在四方面问题:一是“没有位”,一些企业不按相关法规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二是“不到位”,一些企业只设副总会计师或不让其进入*高决策层;三是“放错位”,也就是不把总会计师置于*高决策层,而只是执行层;四是“排末位”,总会计师在执行层中排在末位并只对总经理负责。

故此,笔者在提案中建议:修改《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等改称为“*席财务官”,以纠正对总会计师只是“记账算账的总管”的误解;规定总会计师应当由出资人或股东聘任或解聘,并对出资人和股东负责。明确*席财务官是企业*高决策层成员人之一,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和责任;对1990年《总会计师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或制定颁布《*席财务官条例》取而代之;借鉴美国SOX法案,把*席财务官提高到与总经理或*席执行官同等法律地位,将*席财务官“职业化”。

7年过去了,尽管目前国内的“法定”名称还是“总会计师”,但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总会计师的定位已发生了变化,提案中的前三则建议已基本被采纳。

*先,1990年《总会计师条例》第3条规定,总会计师是“行政领导成员”,协助主要行政领导工作,并直接对主要行政领导负责。条例中的“行政领导”可以理解为公司的“执行层”,但不是“决策层”。此外,条例第4条“行政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置全重叠的副职”这样的规定,实际上使总会计师无法担任“高管”中的副职,如副总经理。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则进一步明确了包括总会计师在内的“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是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这是迄今在立法层面对包括总会计师在内的“财务负责人”的“*高”定位,使总会计师在公司中的地位得到很大程度的加强。

其次,2006年央企《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此外,该暂行办法还规定,“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由此可见,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法定”地位有所上升,明确是高管中的“副职”,如副总经理等。

然而,上述变化并未彻底解决总会计师“不到位”和“放错位”的问题,总会计师在现在企业中的“定位”仍有以下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

**,现行法规已明确总会计师为“经营班子成员”,但是否应当进入公司经理管理的*高决策层?

第二,总会计师应当由谁任命?是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

第三,总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对谁负责?对董事长还是总经理负责?

第四,总会计师与总经理等经营主管之间应当是什么样的关系?

笔者认为,总会计师在现代企业中如何“定位”,应当取决于总会计师的职能,而后者又取决于企业的主要经营目标。

我们知道,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企业大致经历了计划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市场经济三个时期,一些企业还开始了所谓“跨国发展时期”。在这期间,企业的经营目标也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而逐渐改变。大体上讲,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是完成生产计划;在过渡时期,企业的经营目标随“生产经营责任制”、“承包经营责任制”等经营模式不同而不同,如完成承包指标等;在市场经济时期尤其是对处于跨国发展时期的企业而言,企业的经营目标是股东价值*大化。实际上,我国不同类型企业的经营目标已经出现了非常明显的“股东价值*大化”倾向。

就国有企业而言,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已开始重视股东价值。国务院国资委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这一规定将改变过去国有企业经理人的任免及待遇与股东价值*大化关联度不高的历史,使企业经营管理者更多地关心股东价值。另一方面,我国过去资本市场的投资“主力军”多为“散户”,机构投资者实力不够。但随着资本市场正逐渐成熟,机构投资者正在不断壮大。在过去三年中,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总数分别为346、439和557只,2010年7月底则达到了626只;截至目前,基金、证券公司、保险、QFII等专业机构投资者持有A股的市值已达30%,如加上其他法人机构则近70%。机构投资者向其投资者提供高回报的压力,将逐渐转为对公司投资回报的压力并被放大,因此,要求公司保持持续较高的总体股东回报,或通过直接参与公司经营以确保较高的总体股东回报,已成为机构投资者的必然选择。在此情形下,股东价值*大化也必将成为上市公司的主要经营目标。此外,民营企业“天然”地注重股东价值,并通过参与资本市场得到强化。总之,股东价值*大化将成为我国企业的主要经营目标。总会计师注定要被推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前沿,成为以股东利益*大化为目标的价值管理之中枢,并在企业的业绩管理中起主导作用,其职能也将发生深刻的变化。

“股东价值*大化”必将使总会计师将其履行职能的出发点定位于“增加股东价值”,除必须履行好其“天职”——按照报告及披露准则提供精确的财务报告之外,总会计师还必将参与企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参与企业战略管理,并与企业总经理一道引领公司变革,并成为其*忠实可靠的合作伙伴。如果说,企业总经理主要是负责生产、技术、销售等“创造”价值的环节,那么总会计师则应当主要负责对价值进行“管理”,因此,其“头等大事”将不再是“记好账、算好账、用好账”,而是直接负责企业价值管理中*为重要也是关键的一环——业绩管理。

鉴于此,笔者认为必须重新审视我国企业总会计师的“定位”,除不能再“不到位”之外,还要重点解决“放错位”问题,具体建议如下:

**,总会计师应当通过股东选举进入企业董事会,并直接对董事长负责;总会计师同时是企业执行层一员,在目前国内企业普遍采用的组织架构下,应至少兼任常务副总,其地位应仅次于总经理,其待遇则应与总经理基本持平。

第二,彻底厘清“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席财务官”之间的关系,明确“财务负责人”是企业财务、会计及其相关领域的*后决策人,拥有*高决策权,但不能将其定位于“由股东委派并代表股东对企业进行监督”。

第三,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如尽快修订《总会计师条例》或出台类似法规,使总会计师的“定位”受到法律保护,确保总会计师在现代企业中的应有职能得以充分发挥。

笔者坚信,在可预见的将来,必将会有一个全新的、真正的总会计师群体在企业深化改革及跨国竞争的浪潮中脱颖而出,并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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