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费减免的有关规定
1.***《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国有大中型改制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可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提出: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