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规范物业管理通知:物业不得代租代售经适房

2011-08-02来源 : 互联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今后,物业公司如果帮经济适用住房住户刊登出租或出售的信息,将受到严厉处罚。5月21日,南宁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向目前正在管理和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公司下达了《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这是南宁市住房局对经济适用住房住户的出租出售违规行为进行的“釜底抽薪”式的打击。一般而言,在小区的物业处刊登招租信息,出租较快,而且命中率高;如果由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带去看房,住户更成了轻松的“撒手掌柜”,免去了看房那些琐碎而麻烦的事,只等着签订租房合同、收取租金就可以了。按目前行规,物业公司会收取住户一个月租金的一半。即如果该套房每月租金1800元,物业公司帮忙成功出租,就会收取住户900元的手续费。

在前几天南宁市房产监察支队进行的暗访中,就发现一些物业公司帮住户租房的现象。21日当天,住房局专门请来管理和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老总们,告知他们:物业公司以及在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管理处,不得违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代租代售业务;严禁在小区张贴出租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广告,发现此类广告须立即清理;物业公司发现住户有违规出租、出售、出借、闲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及时向南宁市房产监察支队举报;同时物业公司还要将住户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的水电使用情况报到物业管理科,如果住户的水电费由水电部门直接收取的,可提交住户交纳物业费的凭证。

住房局有关负责人还向物业公司的老总转达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有关内容: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取得了资格,违规代理出租出售业务的,也要处以与上述同等数额的罚款。他说:“今后如果还有物业公司顶风而行,就要将此记录到诚信档案内;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将会考虑是否保留其资质的问题。”

有关负责人还表示,以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是由开发商通过招投标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当事双方是物业公司和住户。下一步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有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公司招投标,**主管部门将和住户一起作为共有产权人参与,**是开发商说了算。同时对物业公司的要求,也将写入招投标有关材料和物业管理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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