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调整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

2011-08-02来源 : 互联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为了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经自*区人民**同意,从6月1日起,广西调整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同时,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

从6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电解铝、合成氨、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开始执行新标准。实行新标准后,电网企业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疏导电价矛盾等。

另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从6月1日起开始实行惩罚性电价。具体标准为: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在现行广西大工业电价水平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超过限额标准50%以上至一倍以内的,每千瓦时提高0.10元;超过限额标准50%以下的,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对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按照国家发改委颁布的销售电价执行。

据了解,超能耗企业和产品名单由自*区工信委提出,由自*区***会同电力监管机构按企业和产品名单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

自6月1日起,广西将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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