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婆媳动迁款之争 法庭上准婆媳各执一词

2011-08-02来源 : 互联网

文 本刊记者/邢 力

在常人眼里,婆婆与儿媳的关系总是较难融洽,尤其是如今这个多变的时代,两代人之间的观念差异*大,婆媳之间更是很难**做到“一家亲”。因此一旦出现丈夫突然撒手人寰的情况,许多感情本就不深厚的婆媳必然要“分家”。而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在了还没有打结婚证却已经有婚姻关系之实的准婆婆和准儿媳之间的话,那“分家”所导致的矛盾就更多了。

耄耋老人祸不单行

今年已经80多岁的耄耋老人李小萍十多年前丈夫就已经离世,剩下她和年轻的儿子张力相依为命。然而,去年她却遭遇到了双重打击:2009年1月,平时身体健壮,少有疾病的儿子张力突然被查出患有淋巴癌晚期,虽然经过了全力*救,但三个月后儿子还是迅速地撒手人寰。李小萍不但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沉重打击,更糟糕的是,此时原本属于自己和儿子共同所有的动迁款却落在了准儿媳陈怡的腰包里。

李小萍的动迁款怎么会跑到陈怡的身上去的呢?原来早在2008年1月,为了建设城市交通轨道,李小萍与儿子张力所居住的房屋正好遇到市政拆迁,想到自己就能住进宽敞明亮的大房子,李小萍不久就与动迁公司签订了《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综合考虑后,母子俩选择了实物住房加现金补贴的动迁补偿方式。也就是说,他们除了能获得一套安置房外,还能获得过渡费、奖励费、搬场费及差价补偿等总计42.6121万元。此外《协议》中明确约定,动迁安置人口为李小萍与儿子张力两人。

动迁款转到准儿媳账下

同年10月,李小萍母子从动迁部门领取收款人为张力的动拆迁支票金额42.6万余元。同**,李小萍就将亲自领取的动迁支票及身份证交付给了张力,而张力则将动迁款取了出来。而在一个月之后,张力又将这笔*款划入准媳妇陈怡的银行账户内。

张力为什么要把*转给陈怡呢?原来张力和陈怡已经同居多年,陈怡认为这笔*应该拿出一部分来支付两人的日常生活开销。而陈怡又投资了广州一家化妆品公司,她告诉张力这笔*还需要用来垫付该公司100万元的债务,而张力则可以因为这笔投资而成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总之,不管是出于投资的考量还是出于对陈怡的信任,张力并没有过多犹豫就将这笔*转入了准媳妇陈怡的账户内。

而半年后张力意外离世,李小萍才发现原来半年前自己给儿子的动迁款就已经落到了陈怡的口袋中。于是2009年5月,李小萍便将准儿媳陈怡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准婆媳各执一词

李小萍在法庭上称自己是张力的母亲,在张力生前,自己曾将房屋动迁款支票交于张力,委托儿子代为购房,因此这笔*是属于自己所有的。但在儿子去世后,却意外获悉儿子生前将支票金额42.6万余元,转入陈怡的银行账户内。“准儿媳”陈怡并不是这笔*的所有人,可她却不愿返还这笔*,因此请求**判令予以归还。

审理中,李小萍还表示在动拆迁安置款中奖励费、过渡费、搬场费及家用设施移装费8.8万余元,系与儿子张力共同所有,遂要求陈怡返还一半,故变更诉请金要求返还38.17万余元,并表示如若判决仍不归还,则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利息。

法庭上,陈怡则辩称自己是张力的未婚妻,在张力生前两人已经同居生活了两年,正准备择时筹办婚事。未婚夫张力作为李小萍私房同住人,在动迁房安置中理应享有其应得的份额。李小萍在私房动迁中获得安置房同时,还有一笔动迁安置款。然而这笔安置款在张力生前就与李小萍达成了协议,动迁房归在母亲李小萍的名下,作为她养老的**,而动迁安置款则给年轻的张力先拿去做生意。当时李小萍将亲自领取的动迁支票及身份证交付给张力,这一行为视作已将动迁款分割及赠与给了张力。既然如此,这笔款项变成了张力的个人财产,而他后来将这笔款项转入陈怡的账户则是他将这笔*赠送给陈怡的标志。

陈怡还认为,自己在张力病重期间,还为他垫付了医疗费,张力死后的后事费用也由她埋单,因此不同意李小萍的诉讼请求。

赠予说法难获**支持

针对准婆婆和准媳妇争锋相对的态度,审理此案的静安**在综合考虑了控辩双方的陈述后,认为事实情况为:李小萍将私房动拆迁取得的补偿,交给儿子张力代为购房,张力将此*款汇入陈怡的个人银行账户内,由陈怡当日转出作它用。然而张力与陈怡的这一行为,未经过李小萍同意,属不当行为。

现李小萍要求陈怡返还该笔*款,符合《物权法》中保护动产物权的相关规定。而陈怡认为李小萍给张力支票的行为属赠与,是双方对分割动迁款达成一致的意思,但是她却没能提供李小萍将该款赠与张力,李小萍与张力已对分割动迁款达成一致的有效证据。而仅依据李小萍将动迁款支票交于张力的行为,尚不能得出该辩解的结论,更没有提供张力是化妆品公司的股东或投资人的证明,涉及100万汇款是否为张力垫付亦难以证明,**遂做出了由陈怡予以返还*款的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准媳妇败在无力举证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民一庭法官 谭永玮

老年丧子,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准婆婆与准儿媳对簿公堂,双方对金额42.12万余元的支票的归属,各执己见。而从动迁款支票持有人看,应该属于准婆婆李小萍,不但从支票上持有人的姓名上看,从动迁的对象看,也没有准儿媳陈怡的份额。

从法律上讲,该起纠纷案件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准婆婆李小萍声称,自己是该支票的所有人,将支票在儿子生前交付给他是委托儿子再去购买房屋,这从支票的取得到支票的交付,与情与理都解释得通,案件的胜负天平看似倾向于准婆婆;而准儿媳陈怡对动迁款支票出处不持异议,但说出另外一番道理是同居男友偿还她的投资垫付款及共同生活开销,还认为支票在原男友张力手中,是男友张力与准婆婆李小萍共同对支票做出的分割及赠与处分。那么,举证责任的分配就转移到了陈怡的一边,她首先要拿出男友与准婆婆达成分割及赠与的依据,至于其同居男友张力将支票转入陈怡的银行账户,是否属于偿还债务无需在本案中进行审理。**审理的最终结果,陈怡无法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递交法庭。那么,陈怡的败诉也就不奇怪了。

换个角度看,这起案件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的有力保护。不论在我国《民法通则》,还是在我国《物权法》和《婚姻法》的普通法条文精神中,就是在我国老年人保护法的特别法中,都体现了法律向弱势群体的倾斜。尤其是本案中的李小萍老人本来已到了需要人赡养照顾的耄耋之年,儿子的离世无疑给她的晚年生活带来莫大的打击,加上准儿媳无法给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法律的天平最终倒向李小萍就再自然不过了。

理财金手指:老人“*离手”要长个心眼

在房价高涨的时代,对许多靠自身经济实力已不可能改善居住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来说,动迁可以说是他们唯一的“救命稻草”,而*额的动迁款的归属也很容易引发家庭矛盾。在本案中,准婆婆李小萍和准媳妇陈怡之所以会发生争执,关键在于张力生前的过失:在没有告知母亲的情况下就擅自将这笔*交给了准媳妇陈怡。可张力事实上并没有权利擅自改变这笔*的用途。即使陈怡因为投资需要这笔*,也应该写下借条。毕竟他们当时还没有结婚,只不过这些细微的风险**工作事先都没有去做。于是当意外突然来临之时,矛盾也随之产生了。

因此对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老年人来说,在将自己的动迁款委托子女或他人代为管理或使用时,一定要多长个心眼,以防自己的养老*不知不觉被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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