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何玉梅 孙坚
中国基金业曾经有过一段受诟病的历史,对倒、倒仓等市场操纵行为一度让基金的诚信形象跌入谷底。经过10年摸索和发展,中国资本市场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基金公司的规模和实力也今非昔比。但是,基金业深层次的矛盾依然悬而未决,其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改革任重道远。
基金灰幕
文/韩云
10年保姆式的精心哺育,让中国基金业日益壮大。然而,这个 “年轻人”看似强壮的“体格”背后,隐藏着重大的“性格缺陷”:叛逆、冲动、缺乏诚信,表现为绩效大幅波动以及各种更为隐蔽的违规行为。
2009年8月的一天,上海徐家汇中心绿地的一家咖啡馆,一位资深基金高管与笔者促膝长谈,袒露其在基金公司从业过程中的点滴亲历。这个坐拥超额利润的行业到底还潜伏着怎样的问题和危机?这位浸淫基金业多年的资深“内部人”谈及那些貌似合理的灰色地带时,仍不免长吁短叹。
内部操作规范
一家基金公司通过不同产品累计募集的数百亿甚至逾千亿资金究竟怎样运作?
简单地说,基金公司都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机构,在基金实际运营中拥有最高权力。它通常由投资总监、甚至分管投资的基金公司副总领衔,负责基金运作时整体投资战略的制定,对以总经理为首的基金公司管理层负责,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之下会设置“研究部”或名称类似的部门,这个部门根据外界或是自身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债券备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向基金经理提供股票、债券投资决策支持。股票库需要分级设立,有的中型基金公司研究部会根据基金契约和相关指引,确定500多只股票构成一级股票库,在此基础上根据股票风险收益特征,进一步构建包含约200只品种在内的二级股票库。对准备投资的个股,还须进一步安排投研人员走访上市公司,反复调研。
而基金经理则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部门的智力支持下,选股择时拟订所管理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债券等投资组合明细,这一步完成后,将向中央交易室交易员下达交易指令,最终完成操作。
基金经理的运作空间有多大呢?作为具体管理者,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行为负直接责任,其权利大小直接关系到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状况。除了一般流程外,在有利于风险管控和组合优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依据自身判断,随时向研究部提出定向研究需求,并在部门负责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下达交易指令。
新基金一般有3个月的建仓期,建仓完毕标志着一定时间内资产配置的相对稳定,其后可按规定灵活调整,并通过季报和半年报年报窗口,定期对外披露部分投资信息。
基金公司还需要通过一整套风险管理系统识别、防范、控制各个运作环节的风险。
基金公司董事会一般会专门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该委员会之下,基金公司须按证监会规定设立相对独立的督察长一职,领导监察稽核部、法律合规部等独立行使督察权利,重点关注基金销售、基金投资、基金及公司的信息披露、基金运营、公司资产等方面问题。
内部风险测试、绩效考核需每日、每周定期定量评估,这项工作由合规部门牵头协调实施,涉及基金运营、投资、财务、研究等多个部门,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每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部负责人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中央交易室会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这是内部公开的操作规范。然而,“目前很少被全程执行,烦琐刻板的过程会被很多‘经验丰富’的运营者视为累赘,所以实践中产生了各种异化的版本”。资深“内部人”随即和笔者聊起三个小故事。
基金净值:集体讨论的成果?
不论采用什么操纵招数,基金的绩效最终反映在净值的变化上。可能很多人做梦也难猜到,定期公布于众的所谓净值很长一段时间内并非基于客观计量,而是基金公司集体讨论后决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在某一基金估值时点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的基金资产的总市值扣除负债后的余额,该余额是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对基金金融资产和基金金融负债按公允价格计进行评估与计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就是基金的估值。基金估值是计算净值的关键,而奥妙就在这个“公允价格”上。“我们在每月月底公布净值的前3天,会集体讨论这个‘公允价格’,因为其他的参数是刚性的。”佐证是,某些关键时点部分基金净值披露离奇拖延,但表面上会解释为等待托管银行数据等理由。
公允价格直接关系到基金公司的利润,而变动幅度取决于基金管理层的需要。如果某天股市出现大涨,当天的赎回压力会增加,因此有必要把利润封存一部分。基民真正赎回时,实际损失了部分被封存的利润。同样的道理,如果聪明的基民感觉某天是抄底申购良机,基金又会突然抬高净值,以封堵套利空间。
基金在每个交易日经常会有大笔买进卖出重仓股的情形,有时明明发现即时走势图上会出现巨幅蹦跌形态,这表明基金持股数量可能出现异动。但是,基金高位大量兑现获利的情况,在第二天公布的净值中却无从印证。
凭借净值操纵,某家规模近700亿的基金公司在2008年三季度就寻机隐藏了千万元利润,而投资者还在忧心其旗下基金尚未解套。
这实际上形成了基金和外界的严重不对等博弈,并最终引发政策强力干预。2008年9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矛头直指基金重仓股票停复牌期间的估值。证券业协会为此还发布了《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推介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估值模型法四种停牌股票估值的常用方法。2009年6月12日,证券业协会又发布了 “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建议若选用指数收益法估值,可参考应用该指数。
监管铁拳让此前猖獗的净值操纵顿现原形。2008年9月16日净值重估后,东吴双动力、华商领先企业日净值下挫12%以上,可想而知原先净值扭曲之严重。尽管腾挪空间大幅压缩,基金净值操纵行为仍未杜绝,而是以更隐蔽的形式存在。
除了估值模型法不具操作性外,监管部门推介的其余三个被动法估值,都是用市场收益率来代替个股收益,无法体现停牌股票的特殊性。重仓股复牌时,净值仍有一次性上下调整的可能。例如,采用市价模型法时,首先需要根据历史数据计算股价与某个市场指数或行业指数的相关性指标,而BETA值的大小与时间段的选取密切相关,主观性强。而且,监管部门并未统一规定估值标准,对估值方法的转换也没有明确要求,这些都留下了操控后门。
目前,根据净值对基金仓位进行监测的机构有不少家,但彼此间的结论常常分歧相当大。有券商就反映,自己的计算方法并没有问题,可能是基金净值本身出了偏差。
营销费用:粮草未动扣率先得
一个基金产品在最终设立前,需要经过产品模型设计、申报审批、营销等主要环节。每发行一个基金,就会产生相应的营销公关费用。这是块唐僧肉,而产品经理有权决定整个过程的费用分配。
首先,基金经理需要对年度欲发行的基金进行产品模型设计及相关销售目标计划制定,以便提交监管部门审核。有些基金公司会选择将产品设计外包给海外知名基金策划公司,但何谓“知名”标准不详。例如,在高层授意下,2007年某基金公司一产品经理就将QDII基金的设计开发交给注册在英属维京群岛的一家美国公司,整个案子花费费用120万美元。而在上报相关部门审核时,却标明是“双方共同开发完成”。当年年底,单位领导给其项目开发奖金5万美元。
接下来是赴相关部门申请基金发行以获得审核,这是关键的一步。除了上报证监部门外,到了北京要对相关部委进行公关,以缩短放行的时间。有些基金公司这一块的公关预算达数百万元。
最头痛的是基金营销环节,因为一旦基金获准发行,就必须和银行、券商联系。由于网点的垄断性,相关人员的打点不可或缺。特别是在熊市,除了公开的2%折扣,还需另外准备3%给负责基金上柜的银行高层。2008年,股市空前低迷导致销售任务无法完成,在当年国庆节前夕,某基金公司被迫展开对熟识券商的公关,以至于有媒体报道称“天津虽然只有一张申购单,金额却高达一亿元”。大幅超额完成任务之余,该基金公司放血100万元。
除了销售渠道,发行时还需要投放正常的广告宣传,费用一般按照预计发行量的2%计提,再按20%的扣率返还。例如某公司发行一款100亿规模的基金产品,宣传费用就需要两亿。除去基金高层打招呼要照顾的广告公关公司外,产品经理手中还掌握相当额度,这时候问题就出现了。等到新基金发行申购结束,包括产品经理在内,有的基金公司分管副总、市场部门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及其他相关人员会各获得一笔不菲的好处费。
一份对华夏、博时、嘉实、南方、易方达、广发和大成7家基金公司的内部统计显示,其中有两家公司的广告、公关费用大致保持在30%以上的年增长率,其余各家也基本保持约10%的增速。令人乍舌的是,某基金公司的年宣传公关费用竟高达6个亿,占其总资产净值约9 %。
公司调研:公关共谋的合理外衣
无论是价值投资还是趋势投资,上市公司的真实状况是需要基金定量把握的,尤其是保障基金获得高利润和投资安全边际的风格类重仓品种。但这种把握的过程,除了正常的投研挖掘外,相当程度上需要借助公关验证甚至合谋,其间往往基金公司本身的地域属性、行业人脉和上层影响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地域属性为例,上海本地的华安、华宝、国泰、上投等基金公司往往会将上海国资重组概念股充分配置,一炒一个准,特别是华安这样的本地国有基金。2009年7月初,上海建工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连续停牌,然而早在6月28日,就有上海本地基金拿到了上海建工大股东向当地国资委上报的《关于上海建工总公司拟将核心业务注入上市公司的情况汇报》,公司股价提前异动。
在基金公司的股东来源中,上市公司是一个重要的群体。无需赘述,上市公司每年增长多少,分红送股方案怎样,有哪些新故事、新题材需要消化,相关基金会间接充分利用。必要的时候,基金甚至会成为上市公司最大的客户,直接决定公司利润。
某家基金公司,以操作消费类小盘股闻名,往往能在几年时间里将小公司打造成行业龙头。知情者透露,该基金采用的主要手法是大量买入公司产品。 “假使一家小公司,原来每年只能卖五千万元产品,基金很可能再买五千万元,这样每股收益将会成倍增长,公司成为罕见的高成长小盘股,二级市场开始追捧,五千万元撬动的市值高达数亿”。据了解,这些公司的业绩披露和分配方案,管理层都会事先征求基金意见,基金点头了,才敢正式发布。双方联手合作数年,公司市值高速增长,还能获得多次再融资机会,而基金公司,更是踩准节拍,赚得盆盈钵满。业内笑称,不少基金的对外礼品、员工福利都是重仓公司的产品,有的基金实在送不出去,甚至专门租个仓库来放这些东西。
除了与上市公司做到“相濡以沫”外,机构之间也需要同心同德,不论是公募还是私募。对于市场屡屡推崇的某最牛基金经理,上海一阳光私募董事坦言,双方曾约定必要时将共同出资百亿扶持下辖基金,一旦亏损对方暗中给予补偿。那只基金确实业绩出众,以至与同一公司其他基金净值表现相比落差过大。
基金治理迷途
近年来发生了多起基金风波,其中一家叫浦银安盛的小基金公司,因其旗下基金一直亏损累累,引起了投资者的关注。浦银安盛的投研团队约由16人组成,研究力量并不薄弱,那为什么表现差?基金业绩好坏,一看有没有好的领军人物,二看投研团队水平和整合程度如何。“整个公司没有建立有效的投研机制,基金经理没有有效吸收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导致投资过程随意性大。你可能注意到,这个基金公司的投资团队中,投资总监连一个完整的牛熊周期都没有历炼过,首席投资官经历虽然炫目,但全部集中在海外的债券市场。换句话说,个别投资总监和经理的刚愎自用可能导致了投资失败。”资深“内部人”如是说。
浦银安盛的问题并不是个别现象,很多小基金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本质还是基金公司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治理机制。目前总经理说了算的现象俯拾皆是,稽核部门的绩效工资、年终奖金由总经理决定,法人治理的难度显而易见。资深“内部人”指出,不少基金公司目前独立董事的人选,要么是“养老院”——某些职能部门的原任关键人物,要么是顾问团——知名机构和院校的学术名人,要么是来源混杂的利益相关人。督察长情况也类似,关系铁硬的才可能被安排这个位置,有的国有基金公司会让工会主席退休前担任,年薪20多万。督察长的监督职责主要用在基金公司合法合规层面上,在投资操作层面上的监督作用很小。
微观治理的失效给整个基金行业埋下了巨大的风险因素,“要求习惯了一支笔管理的国有基金老总自律有些夸张。一个基金的成立,从团队招聘开始都是总经理一一拍板。因此,单靠基本听取汇报为主的董事会,如何化解蕴含的风险?必须靠渗透监管,必须要有凌驾于基金公司之上的人员定期坐镇,这样才能把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资深“内部人”临走前向笔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文/王超 方芳
近两年来,随着股指从6124点急落至1664点,再返身到3478点,国内基金行业的资产规模也经历了从32700亿到18500亿、再到23700亿的过山车走势。证券市场的剧烈起伏,除了意味着投资机会丰富之外,更凸显基金业资产规模大幅波动的潜在风险。如何有效降低资产风险提高内在应对能力?基金风险控制重要一环——督察长的作用亟待真正发挥。推动其独立有效行使权利而非被孤立边缘化的可行路径,既包括推行督察长职业化,监管资源做出更多倾斜,也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与文化。
内外缺位的严峻风控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不断完善之下,基金业的风险控制经过10年发展已有了很大改观,目前形成了相对完备的风险管理架构,包括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和不定期巡访,交易所和托管行的实时监督,审计师事务所定期关于业务运营合规性、资产流动性、内控运行状况的现场稽核,以及督察长领导监察稽核部开展的内部风险综合控制。在这一架构的监控下,基金公司经营运作基本符合法律法规。然而,这仅是最基本的风险管理,其他风险状况依然不容乐观,当前基金行业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投资风险。基金业目前已经告别了成立之初的集中持股“坐庄”等初级模式,当前尤为突出的是各基金在不同行业间的大幅度配置偏离。由于监管机构关于基金的投资限制主要针对个股,要求一只基金持单一股票不能超过10%,同一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持有单一股票不能超过10%,但是针对行业方面并没有相关规定,这就为基金公司在行业层面的激进操作提供了便利。
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偏离程度是与行情演变密切相关的。在市场未形成明显趋势时,基金大多分歧比较明显,在行业配置上与市场偏离很大;一旦市场趋势形成,基金的配置又趋向于一致,采用类指数化投资模式。虽然基金投资风格的转变有其客观原因,但是如此激进的偏离,有多少是来自于基本面数据或是量化投资模型的支持,又有多少是来自于基金经理的主观判断或者说是为了追求超额收益而进行的“赌博”?恐怕具体很难界定,这其中蕴含的投资风险值得密切注意。而且基金在行业层面的集中投资,也与其奉行的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投资理念相违背。
与大幅度行业偏离相伴的是基金频繁的波段操作。这种短线波段操作也与基金的稳健价值投资理念相悖,会增加市场的波动,而且频繁操作也会增加换手率,带来不必要的交易费用。
这些投资方面蕴含的风险很难完全通过信息披露显示出来,因为基金公司有可能在信息披露之前进行“窗口粉饰”。而外部监管和监督机构对基金的实时监管也都集中在违规交易,投资组合的构建风险则难以兼顾,或者要等到风险爆发之后才进行事后监管。这方面风险的控制,更加依赖于基金公司内部的督察长,但从2009年基金二季报披露的行业配置数据来看,督察长的控制作用尚未显现。
二是操作风险。近年来,业界陆续出现的上电转债赎回、伟星股份违规申购、新股申购无效等“乌龙”事件曝出了个别基金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存在的缺陷。虽然基金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构建了研究、投资和交易相分离,全程风险控制的投资管理架构,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个别公司为了追求所谓的效率,或先执行再补审批手续,或直接越过风控环节,有法不依,致使投资管理架构中的风险控制功能形同虚设,最终导致操作风险。这一风险也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在监管机构现场检查时,只能看到完备的风控记录和规章制度,但是并不能看到实际的情况,这也需要督察长在平时持续监督。
三是道德风险。虽然这一风险更多发生在基金公司员工个人身上,主要表现为“老鼠仓”,而且分析原因大多强调基金公司的激励机制缺失,但是基金公司员工法律和风控意识淡薄也是重要的原因,而这同样属于督察长的职责范围。
四是法律风险。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和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配套法规在基民权利的行使与保障、公募基金的立法等方面尚不完善,基金合同中的一些条款设定模糊,导致基民与基金公司之间的纠纷与诉讼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需要得到重视。
从上述分析可见,虽然经过10年的发展基金业的制度环境大为改观,成立之初的那种初级违规行为已经销声匿迹,但随着环境的变化,风险也随之改变,基金业的风险控制形势仍然比较严峻。现阶段的风险不再是简单的违法违规,而是演变为在合规范围内,由于投资风格、管理风格、法律规定缺失等引发的风险行为,其形式更加隐蔽和灵活。这些风险也充分暴露了当前基金业风险管理架构的缺陷:监管机构和第三方监管对于基金风险的控制只能是事后的和片面的;基金内部由督察长主导的风险控制工作理应及时全面,但由于种种原因,其工作范围被局限在监督合法合规行为层面,其他方面,特别是投资管理领域的风险管理作用难以发挥,致使这一环节成为整个风险管理架构的“软肋”,导致了相关风险的显现。
三大冲突引发稽核困境
督察长在基金公司中发挥风控作用究竟遇到了哪些阻碍?深圳证监局对辖区内基金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发出的调查问卷显示,相当数量的基金公司监察稽核部门处于边缘状态,在实际工作中遭遇很多障碍,表现在:监察稽核部门人员配备不足;监察稽核人员的实际工作得不到具体业务部门的配合;监察稽核人员的薪酬待遇与具体业务人员相差较大;在监察稽核工作与业务部门发生冲突时,很多公司的监察稽核部门倾向于妥协;监察稽核人员在面对具体的业务时,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很难能够切实发挥监督作用;督察长虽然属于高管,但是话语权并不大,权力和责任并不匹配;监察稽核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层的态度,如果管理层支持就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反之则变成“走过场”的形式化工作,形同虚设。
自2006年5月18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发布实施至今,共有17家次基金公司发生了督察长变动,研究数据不难发现其中存在一些线索,可以佐证督察长在基金公司中地位尴尬、工作难做的境地。
通过前面的调查问卷和客观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大致推断当前国内基金公司中,督察长及其领导的监察稽核部门在风险控制中难以正常发挥作用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是定位冲突。根据监管机构的设计,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在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这一角色定位是借鉴了海外发达基金行业公司型基金中关于督察长的设计,其中董事会代表全体持有人利益,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也体现了持有人利益。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国内契约型基金存在着持有人与基金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董事会并不代表持有人利益,而是代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利益,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还要代表持有人的利益,这使得督察长的定位出现冲突。
其次是利益冲突。督察长一般与股东方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在股东持股结构较为分散的公司,如果各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可能不利于督察长开展业务,而且股东的频繁变动也可能引发督察长的变动。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人员受雇于基金公司,其收入水平由基金公司管理层确定,这一雇佣关系的存在,必然使工作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基金公司经营绩效不仅是考核管理层的主要目标,也是考核董事会的重要目标,因而在实际业务的开展过程中,投资和市场作为两大推动力,得到了基金公司资源的大力支持,相关限制也在管理层的支持下得到了一定的放松,这一点对监察稽核工作形成了很大的阻力。
再次是文化冲突。风险控制理念和文化是随着证券市场成熟程度增加而积累形成的,由于国内证券市场历史较短,对于收益的重视远大于风险,风险控制理念和文化还相对薄弱,这一影响也延伸到了基金公司。在成立时间比较长的老基金公司中,由于当时市场整体缺乏风险控制意识,导致很多公司自成立之初就缺乏风险控制文化。此后虽然监管部门大力强化风险控制,完善相关法规,但是除了硬性的合规风险管理之外,其他的风险管理在具体业务部门推行遭遇很大阻力,老基金公司中不少人认为加强风险控制会限制自由,对经营和投资业绩带来负面影响,因而并不配合相关工作。
在合资基金公司中,这样的文化和理念冲突更为明显。外方股东通常在公司的风险控制领域具有话语权,而中方股东通常掌握着投资和市场环节,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风险控制文化差异颇大。如果是原生的合资基金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引入了外方股东良好的风控机制,后续的监察稽核工作开展相对比较容易。而那些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合资的基金公司,新进入外方股东的风险控制文化想要外生地介入现有业务部门,容易受到抵触,也增加了督察长的工作难度。
多管齐下制度性改良
国内基金业引入督察长制度是借鉴了当时美国共同基金治理中关于首席合规官的改进制度。2004年前后,美国多家知名基金公司爆出了非法提供盘后交易和择时交易的丑闻,引发了整个基金业的震动。在事后调查中,美国证监会发现这些公司虽然设有合规监察人员,发现了公司频繁出现的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且试图加以控制,但是由于高层领导的越权干预,以致内控失效。针对此种情况,SEC对原有的CCO制度进行了大幅度改进,制定了38a-1规则,以增强共同基金中CCO的独立性。其中涵盖的内容包括:所有基金必须聘请CCO; CCO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CCO的任免和薪酬水平由董事会决定,如果要解雇CCO,必须获得大多数独立董事的同意。
与此同时,SEC专门设立合规监察办公室用以评估公司内合规项目的有效性,合规政策和流程的充分性。考察的内容包括:公司高管对合规活动的参与情况,高管对合规活动的态度;公司其他部门对合规活动的合作态度;合规部门人员的薪酬程度。改进之后的CCO制度在控制美国基金业风险方面还是富有成效的,遏制了基金公司内对投资者利益的侵害行为,促使基金业重新获得了投资者的信任。
对照美国的情况,我们可以发现,导致督察长制度在我国“南桔北枳”的原因,除了契约型基金本身存在的治理缺陷外,还欠缺监管机构的配合,我国还没有营造好为督察长保持独立性的工作环境。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督察长在实际工作中如果遇到高层支持的违规行为,将面临很大的阻力,更普遍的做法是选择离职而不是向监管机构报告。这一特点在法制完善的美国也同样存在,基金丑闻中也有相当多的基金CCO发现了违法行为,但是迫于管理层的压力而选择沉默。由此可见,督察长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得到高层的支持,而且体现在风险的事前干预,事后干预还是需要外部监管监督机构的及时介入。
基于现阶段中国基金公司风控缺失的情况,督察长的作用亟待真正发挥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推进:
第一,进一步加强督察长的独立性。在现有的契约型基金的制度框架下,可以考虑引进第三方完全独立的职业化督察长,避免与基金公司以及股东发生利益联系,使其能够真正做到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且职业化督察长有助于提升自身业务素质,更好地发挥监督稽核作用。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的薪酬可以由基金公司每年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支取,薪酬水平与监察稽核工作的实际效果相挂钩。通过这一措施,可以杜绝目前存在的大部分利益冲突,把薪酬与基金的风险管理水平相挂钩,可以强化加强风险管理的激励。
第二,分配更多的监管资源关注监督稽核工作。《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规定,监管机构会定期组织督察长进行培训和考试,并且关注督察长的工作情况。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不断扩张的基金公司,监管机构很难做到持续有效地跟踪,通常都是例行检查,很少会有针对督察长的工作情况进行专门检查。为了充分发挥督察长内部监督的作用,弥补现有风险管理架构中的短板,监管机构应该分配更多的监管资源,关注督察长工作的独立性,同时加强基金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争取提前发现潜在风险。
第三,加强基金行业的风险控制教育。督察长职能的发挥有赖于管理层和其他业务部门的配合,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文化至关重要。针对国内基金公司内部,特别是内资基金公司普遍存在的风险控制意识薄弱,缺乏风险控制文化的弊端,当务之急还是要依靠监管部门推动全行业人员的风控文化教育,加强法规培训。目前虽然基金行业也有证券业协会定期组织的培训和法律法规考核,但实际效果差强人意,员工更多的是以应付的心态来参与,而缺乏主动积极参与的内在驱动。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管理层对风险控制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其他员工的心态。因此,应该从加强基金公司高管和中层管理人员的风险控制培训入手,逐步加强整个行业的风险控制教育。
第四,协调基金业风险管理架构。无论是美国共同基金业的经验借鉴还是国内的实践,都揭示出基金业风险管理架构应该是一个涵盖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涉及监管机构、关联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内部稽核人员的整体,各个部分都是相辅相成的,单纯依赖某一环节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是不现实的。因此,想要改进国内基金业的风险管理现状,除了强化督察长制度之外,还要依赖于其他环节和机构的整体配合。
文/王允娟
近年来,金融行业的畸高薪酬成为众矢之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参与者之一的基金管理公司也难逃口诛笔伐。政府机构的监管要求、市场的舆论压力、行业竞争对人才的吸引与稳定的要求等多方面的因素,都使得基金公司薪酬激励改革势在必行。
我们发现基金公司在薪酬改革时过多将注意力投向了基金经理、研究人员、销售人员,而忽略了公司高层尤其是董事的薪酬问题。这里所指的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包含了非执行的内部董事和外部独立董事。
从对基金行业薪酬调研的结果来看,其董事薪酬收入有如下特征:
总收入与公司性质、规模具有较高的相关性,通常来看是合资基金公司薪酬水平高于同比职级的内资基金公司;而内资基金公司,董事薪酬收入更与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具有正相关性,业绩排名靠前的基金公司更有支付能力,但是与基金产品的业绩表现、基金净值则无明显关联。
在基金公司内部,根据董事的不同分类薪酬也有差异,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津贴通常与A股上市公司大致相同,在5万元—10万元区间;抛开在股东单位领薪的董事不谈,在基金公司领薪的董事与高管的薪酬体系类似,通常根据其岗位价值确定固定薪酬。如左下图所示:董事高管的年度固定薪酬行业平均在200万元左右,不同公司规模也有较大差异。绩效奖金则是根据市场年景、公司业绩浮动,如果年景不好,严重者可能会发很少的年终奖甚至于不发,反之则可以拿到月工资的十几乃至几十倍, 达到上千万元的总收入。
从实践角度,当前我国基金公司的董事薪酬问题集中体现在如下方面:
从董事薪酬的决策机制来看,目前决策权在于股东大会,更甚者是自定薪酬,而作为基金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则缺乏相关的话语权。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从董事薪酬的组成来看,大部分基金公司对于董事的薪酬策略是可有可无,每年只是固定的领取固定的董事津贴,与基金公司的整体业绩缺乏有效关联,导致对公司的关注度不足。
目前财政部等相关监管机构已开始关注金融业高管薪酬总额的管理,但是对于基金业的董事薪酬并无相应的制度要求其履行详细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股东利益和持有人利益无法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从董事薪酬水平来看,基金公司面临的是两难的选择,既要满足监管要求,又要保持一定市场竞争力。
根据董事性质和职责的不同,设计匹配的薪酬机制才能起到相应的激励作用。结合实务操作经验,我们从四个层面探索基金公司董事薪酬激励机制建设问题。
谁来决定董事薪酬
虽然基金公司是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身份而存在的,但是由于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现有的基金公司治理架构是直接以发起人代表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这种二元分化的治理结构下,基金公司势必为股东输送利益而损害持有人利益。而对于董事薪酬的最终决策权也在股东大会。但是从完善公司治理的角度,基金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和基金持有人利益。因而,可适当探讨基金持有人对董事薪酬具有一定话语权的操作可能性,以此起到对董事的制约作用,确保董事在制定基金公司发展战略时考虑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护机制,避免当前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而基金公司股东却赚得盆满钵满的情况。
目前我国对基金公司董事薪酬披露机制尚无明确规定。在《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与格式准则》中,涉及董事高管的条款并不包括其个人薪酬信息披露,仅要求“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简要工作经历以及在本公司以外所担任的职务,独立董事也应披露上述事项”。这与我国目前对于董事高管越来越精细化的信息披露要求后者是极不相符的。
相比于同处金融行业的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后者则严格得多。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规定了“公司应分类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有公司期权数量。上述人员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及其他报酬等”。另一个借鉴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早在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基金公司董事高管年度薪酬向公众和股东披露的新规定》,其中要求基金公司在其注册表、股权表决代表委托书和年度报告中,要披露在最近财政年度支付给所有董事的全部报酬,以及支付给董事们的价值为1万美元以上的其他公司补贴和优惠待遇。
参考同业发展的历史,我们相信基金公司的董事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终将会趋向完善,并成为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又一里程碑。因为透明化的董事高管薪酬披露机制,既有利于政府机构的行业监管,也将促使基金公司建立董事高管薪酬机制的时候考虑与股东利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关联。
董事薪酬的组成
从当前实践来看,基金公司的非执行董事薪酬通常包括年度固定的董事津贴以及按次支付的董事会费,如果兼任专业委员会成员,还可以领取专业委员会委员津贴以及按次支付的专业委员会费。但是,由于非执行董事多由股东单位派驻,其个人总薪酬中占比较大的是由其任职的股东单位支付的工资奖金, 因而非执行董事为了获取更多的奖金收入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所任职单位,导致对基金公司的关注度不足,无法起到很好的战略指导作用以及日常监督作用。
为促进董事的履职尽责,需要借助于薪酬激励机制的改革对董事的行为起到导向作用。例如由控股股东或者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提名派出若干非执行董事作为专职董事,这些专职董事不再担任派出单位的经营层职务,以便从股东业务中脱身出来,而将主要职责集中于更好地监督基金公司的战略制定与实施。此类非执行董事将突破以往的董事津贴范畴,由基金公司为其建立全面的薪酬激励体系。参考国外的实践,我们提出该类董事的全面薪酬激励体系。
我们也看到,当前基金公司董事全面薪酬激励体系中的长期激励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难度,主要原因在于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缺失。基金公司对股权激励可谓是酝酿已久,早在2006年证监会基金部发布的《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中就首次提及了“公司应当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随后在2007年证监会基金部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员工持股问题的通知》,核心条款包括“员工持股必须采取员工直接持股的方式,计划所涉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员工个体不得超过10%,外籍员工和外资股东合计不得超过49%”等。 受此政策的吸引,基金公司纷纷摩拳擦掌、跃跃欲试,市场传言也风生水起,最终却一直未能实现破冰。 而随着今年财政部的一纸规定——“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公布之前,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金融行业的股权激励陷入停滞。
在我们看来,股权激励作为董事全面薪酬体系的一部分,与现金薪酬有着互为补充的激励作用。作为公司高层的董事,持有公司股份,将会与股东建立更加紧密的关联,保证目标的一致性。对于基金行业来讲,由于对人力资本的高度依存度,高层、核心骨干的持股激励对人才的稳定是起着重要作用的。西方的基金公司,在长期的员工持股制度下,员工持股的比例越来越高,例如美国富达基金的员工持股比例达到51%,其家族持股比例仅为49%。在我国的合资基金公司中,其外资股东中大部分都推行了员工持股计划。而相比我国的基金公司,员工持股制度却是千呼万唤难以付诸行动。
对于独立董事是否可以持股,一直是处于争议之中的话题。根据我国目前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能持有本公司股权。但OECD的研究也指出,独立董事的“独立”应该是相对的,其持股比例应该在保持独立性与增强对企业责任之间寻求平衡。如果公司在薪酬激励体制中为独立董事赋予了持股权利,可以要求其任职期间所持股份锁定来保证其独立性。
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股权激励规范政策何时出台仍是未知,而《证券投资基金法》目前正处于修订阶段,也无法对基金业的股权激励提供有力的支撑。在政策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基金公司在现阶段实施长期激励应当拓宽思路,不仅仅局限于股权的形式,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方式实现长期激励的目的,比如采取基于奖金的虚拟股票、分红权或者基于公司福利计划的退休后补充商业保险、企业年金等。未来政策环境成熟,公司可以通过“等值转换”将现有的激励计划转换为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等。由此保证了当前环境下对公司董事高层以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稳定,并为未来的股权激励实施打好基础。
董事薪酬的业绩条件
基金行业是一个具有较高经营风险的行业,资产的财务杠杠也很高。全面薪酬激励体系需要严格的绩效约束体系与之匹配。董事的绩效体系直接取决于其担负的职责。
对于执行董事,其经营管理职责将更多的反映在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上,如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以此来保障股东目标的实现。针对国内基金公司,在股市低迷的情况下我们看到的一种情况是: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收入依然可以保持很高水平,但是公司的自有资金的投资收益却是亏损巨大,最后导致公司的整体盈利降低以至于亏损,为股东带来损失。为避免这一情况发生,提高执行董事在投资决策上的谨慎性,可以在其绩效指标中加入自有资金投资损益的相关指标。
在衡量基金公司董事的业绩指标上,有两点应该特别关注:一是注意绝对指标与相对指标的平衡,其中相对指标是指与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相比的相对业绩;二是注意考虑风险因素,尤其要吸取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 ,仅仅考核ROE是不够的,采用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指标,或者多指标考核是一个趋势。
由于非执行董事的主要职责在于战略指导与监督,要以此为导向确定薪酬分配,其业绩评估除了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外,还应当使其更加专注于对公司整体战略的把握,监督经营层对战略的实施,以实现股东要求的发展目标。因此我们建议,需要增加对非执行董事的行为的考核。 非执行董事的典型行为评价要素主要来自其应负职责。
确定合理的董事薪酬水平
对于年初财政部提出的金融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政策,一些基金公司表示了担心,因为薪酬的封顶限制将会影响到人才的吸引,也有的基金公司信心满满地表示不用担心,认为自己不属于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希望藉此避开薪酬上限的管控。
从我国的基金公司现状来看,国有控股的比例的确在降低,外资、民营资本逐渐介入,但由于历史原因国有持股比例相对较高。根据证监会基金部的统计数据,目前我国基金公司有60家,其中26家是完全内资的基金公司,其大股东多为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因而,从终极控制人角度来看这些基金公司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属性是确定的。而对于34家合资基金公司,由于存在外资比例最高49%的限制,其原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稀释也是有底限的。因而,对于我国基金公司而言,其国有控股或参股的现状决定了高层的薪酬水平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财政部相关政策制约的。这也是基金公司董事薪酬水平需要考虑的因素。
除了政策环境外,基金公司董事薪酬水平更需要考虑的两点是外部市场竞争性和内部公平性。外部市场性需要考虑基金公司高层人才流动的市场,保证薪酬水平具有外部竞争力,不仅是与基金业的同业对比,也包括更广范围的整个金融行业。由于基金产品的管理费收入模式,基金公司高层的收入比券商的波动性要小,在牛市的情况下可能同比职位的收入会低于券商,但是在市场环境不好的情况下,则显示了其优势。比如美国的共同基金,自金融危机以来虽然其董事高管、基金经理的薪酬收入也有所降低,但是相比于受冲击更大的对冲基金经理和华尔街交易员,共同基金的高层收入已经大幅提高了其市场地位,也为公司的人才吸引提供了砝码。而内部公平性,则是要建立薪酬与岗位价值、绩效的正向关系。在基金公司内部,通常投研人员薪酬高于市场与销售人员,后台职能管理部门是相对较低的,但是后台人员薪酬稳定性会相对高一些,而投研人员、市场销售的总薪酬要过多地依赖于市场大环境与公司业绩,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对于董事高层而言,也适用这一原则,因而在考虑内部公平性的前提下,业绩突出的基金经理的薪酬水平超越董事高层的薪酬水平也完全是合理的,关键是以完善的机制保证公平性。
由于基金产品的信托属性,基金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等具有很高的相似性,人才也往往在这几类公司中流动,谁的薪酬激励机制更为完善,谁将会取得人才战略的制高点。在金融业薪酬不断引发市场争议的今日,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薪酬激励机制,以实现吸引稳定人才、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目标,这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课题,也将是金融行业在完善公司治理道路上面临的挑战之所在。
作者系德勤人力资本咨询高级顾问
——访原《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先生
文/本刊记者 郭洪业
《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5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发生了地覆天翻的巨大变化,然而不断涌现的新问题也不断摆在立法者面前,修改《基金法》的呼声日渐高涨。如何进一步完善发展与规范、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如何化解基金业深层次的困扰,以适应新的资本市场形势? 本刊记者采访了原《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先生。
《基金法》修改应坚持市场化方向
“《基金法》的使命并没有完成。” 王连洲的立场坦率而明确,他对此显然做过深思熟虑。
《董事会》:今年人大的一号议案就是修改《基金法》,放松监管的呼声很高,您怎么看?
王连洲:提出修改基金法,可以理解。
一是《基金法》制定时,基于当时亚洲金融危机后社会上萌生的风险防范意识,就决定了现行《基金法》可能是不完善的、是有瑕疵的。特别是“基金黑幕”事件发生后,更强化了对于基金幕后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的防范意识。因此,在当时社会历史背景下的基金立法,很难避免关注目前有余,展望未来不足;约束限制有余,发展事业不足。比如当时《基金法》规定,参与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主要是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基金托管人是商业银行,根本没有考虑到证券公司以及作为托管银行的商业银行以后要上市。
二是基金管理需要进一步朝市场化方向发展,以适应市场对于基金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运作方式、产品开发以及监督管理等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新需求。如果不改变以往的管理惯例,中国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将难以得到保障,中国的基金业也难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比如每一个基金产品都要监管部门去审批,这个工作量未免太大,对基金产品的审批很难有客观的标准,很难掌握公平性与公正性。所以从推动整个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来看,过多的加进没有客观标准的人为因素,将不利于基金业公平、公正、和谐的发展。
市场化还有一个好处,就是能促使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在运作机制上的取长补短,有助于推动财产受托管理基础制度的建立与平衡。现在公募基金相比于私募基金,在设立、投资、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较高的要求,较多的限制,面临着市场上不太平等的竞争问题。
《董事会》:您刚提到了公募基金的设立存在门槛,积极的一面是存在外部监管的呵护,消极的一面是可能导致行业依赖于制度红利不思进取。新《基金法》会否降低进入壁垒?
王连洲:基金管理市场的准入门槛需要放松。基金公司完全是人力资本与智力的集合,不需要很多的资本金。它只需要几台电脑和其他一些IT设施,有几间房子就可以开办了。所以我想,这个市场的门槛降低一些, 向具备一定经营管理水平、职业操守并有志于基金业的机构和个人,提供一个可能的机会,这有助于营造基金管理业市场化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基金管理资源的优化组合以及基金经营团队基本素质的提高,也有助于通过市场化的平等竞争,使基金行业成为广大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良好平台。
现在已经允许外资进入我国旱涝保收的基金管理行业,那么再对中国民营资本进入基金管理行业做出种种限制,这可能涉及到国人的国民待遇诉求,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似乎都难以回答清楚。
《董事会》:门槛降低必然导致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分化难免,那对基金现行的投资方面的限制该如何调整?
王连洲:关于基金的投资限制问题,以往的一些规定是,买一只股票不能超过其发行总额的10%,买同一只股票不能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0%,基金持仓比例不能低于60%。这些硬性规定有分散风险、稳定市场、防止操纵市场积极性的一面。但它是否也有机械的一面,值得讨论。明明熊市来临,前面出现陷阱,仍然让它持仓60%,而周围的资金都获利逃走了,还让公募基金苦撑给人垫背,对此向来有争议。
另外,坚持价值投资、中长期投资,一向是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但市场变化剧烈而频繁,又往往使这种理念受到冲击。现实生活中不乏这种例子:在手里稳拿几年的优质股票,不见得增值多少,却常有ST类股票只要借助一种概念就会获得市场炒作。出于投资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往往受到很大的挑战。现行《基金法》对于投资比例的严格限制,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公募基金的手脚,对于保护公募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也不见得有利。而这个问题并不简单,需要多方面的权衡,可能有所改动,也可能得不到改动。
《董事会》 :有些关联交易的禁止也需要因时制宜。
王连洲:关联交易实际上属于中性词汇,有的关联交易损害投资者,有的关联交易不损害投资者,甚至有利于投资者,不宜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禁止,适当解禁是可以的,也是必要的。哪些需要解禁,哪些不能解禁,应该根据不同情况有区别地做出规定。比如,托管银行是事后监督基金运作的,理论上直接危害基金利益的关联交易很少,基金购买与基金有关的托管银行的股票,不妨可以解禁,没有必要予以限制。
何况,在《基金法》中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是在当时没有银行和证券公司上市的情况下做出的。现在已经有托管银行设立了基金公司,并且不少成为了上市公司。如果还按照当初的规定禁止关联交易,不让购买基金公司股东业绩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有关基金就会失掉很多的投资机会,对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利,可能会得到较大的改动。
《董事会》:有人认为2004版的《基金法》已完成了历史使命,也有人提出《基金法》需要推倒重来,您对此有何评论?
王连洲:不能那样说。《基金法》很多的内容规定和要求,谁都不能说贯彻得很好,执行得很有力。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对于基金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要求和规定,到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都需要认真地体悟和贯彻。
《基金法》的贯彻实施,为中国基金业的迅速发展与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层面的支持与保护。中国基金业能有今天的发展成就,《基金法》功不可没。基金立法的宗旨和它主要的规定精神直到现在也不能说过时了。如果有力量,有时间,把市场需要、业界赞成的规范内容都能纳入进去,搞出一部更全面、更周密、更适应市场需要的《基金法》,那当然是求之不得的事情了。
善治的根本是提高职业道德
中国特色的《基金法》确实值得引以为傲,然而昔日“基金黑幕”事件中涉及的种种丑行,至今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甚至还在升级蔓延。
解决问题的前提是正视。对于眼下更隐蔽更灵活的种种基金违规行为,一般认为和基金内部治理的缺失有很大关系。王连洲对此也表示认同,“我想主要是激励约束机制、内控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但归根到底还是要提高人的职业道德”。
《董事会》:不少基金高管的切身体会是,要改善自身治理水平,首先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您觉得该如何健全?
王连洲: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关系要处理好,需要让他们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一致起来。本人向来认为,旱涝保收的收费模式,不利于调动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
二是股东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关系要处理好。基金管理是特许的行业,属于半垄断性质,基金管理利润超高,有的100%、300%, 甚至还有的更高。就是说当年的投资有可能当年就能收回去,这无论如何很难从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利得所能解释清楚。很明显,基金公司股东的高额利润,一是源于部分公权力的特许,属于非市场因素;二是源自投资者资金的支持以及基金经营团队精心的运作。基金收费如何分配才合情合理,是一个值得很好讨论的问题。
三是公司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团队的关系要处理好。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决策机构,经营团队是贯彻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机构。两者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董事会不宜干预经营团队依照规定的正常工作事宜,经营团队也要十分警惕公司内部人控制的危害。
四是公司经营团队上下级、管理层与一般职员的关系要处理好。很少有哪项工作成就不是调动所有职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努力的结果,尽管所起的作用有大有小。管理层有责任、有义务,使全体员工生活在一个团结互助、快乐向上的战斗集体。
在此,对于少数基金专业人才,也提个醒,任何基金专业人员都应当保持一个自知之明的良好心态。牛市中往往听到有的基金经理说,“我”给基金投资者赚了多少钱。实际上他未必不清楚,那些引以自豪的业绩,离不开市场火爆大环境的恩赐,并非个人有多么了不起的能耐。因为在熊市中,犹如耍魔术的人掉到深井里,还不是照样苦无对术、给投资者也会造成巨额亏损?切不可忘乎所以,把个人的能力和水平估计得过高。要看到基金基本上还是靠天吃饭,依赖于客观因素。
《董事会》:从外部监管到内部治理,成功的关键还在于人的因素。
王连洲:归根到底还是要提高人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履行好自己作为财产受托人的角色。现在有《公司法》、《基金法》等各种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上不存在大的问题,关键是我们的执法怎么样,职业操守怎么样。因此,凡是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都要严肃惩处;同时,基金公司内部要加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特许利润不宜归少数人
曾几何时,本该基、民一家亲的和谐关系被恃强凌弱的博弈取代,失衡的利益天平凸显着不公与歧视。在整个社会的多元复合转型期间,源自多方面的对于公平的诉求与渴望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强烈,基金是其中的一扇窗。
《董事会》:基民处于弱势地位的根本原因是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现在的情形好些了吗?
王连洲:这个问题到现在仍然无法有效解决,原因是,现在基金公司的治理体制是以股东资本为理论基础,而非以投资者资本为理论基础架构的。在基金体制中,没有谁代表投资者的利益。原来说基金托管人应该可以代表,但他们代表不了,因为他们只是负责事后检查监督。基金持有人大会在没有利益冲突的时候,当然可以行使话语权,但只要和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利益发生冲突,持有人大会就不大好召开,并且基金持有人大会在现在的规定下,确实也难以有效行使权力。
怎么解决?一是用脚投票,当发现基金管理人不能代表自身利益的时候可以把基金赎回或者不购买。二是完善制度,加大基金投资者话语权的法律规定应尽量具体,有可操作性。三是要加强对妨碍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事件,创造条件,鼓励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包括社会传媒的监督、投资者的监督。
《董事会》:引入公司型基金会否有帮助?
王连洲:这种声音确实愈来愈强烈,我本人的看法是,推行公司型基金固然可以试点,而且在《基金法》的最后一条也留出了立法空间,但公司型基金能否防范利益输送等种种弊端,还要观察,我不敢打这个保票。
举个例子,现在上市公司中的广大流通股东都是小股东,小股东又怎么奈何得了上市公司管理团队的所作所为,上市公司又怎么会完全有效地为中小股东服务?同样地,公司型基金毕竟只是个组织形式,能否真正地关心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未必见得。
《董事会》 :基金业取得的超常规发展、超额利润,很大程度上是政策套利的结果,并被少数人充分享有,如何真正还广大基民一个公道?
王连洲:监管部门之所以很谨慎地对待基金业激励机制的建立,是因为基金管理业毕竟是特许行业,是公权力赋予的行业,旱涝保收的行业,也是高收益的行业。具有公权力特色的特许行业,意味着只能一部分人从事参与而大多数人无缘。特许行业产生的特殊利润,应该如何分配处理,很多人表示关心。既然基金管理的高额利润并非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利得所能解释,那么就应该改善基金管理利润的分配结构,不宜完全归资本所有。公权力产生的利润,是否需要归社会,归全民所有,以体现社会公平,值得讨论。大家之所以感到现在社会有些不公平,是因为一部分既得利益者推行了公权力的资本化,而且资本产生的利润归于了少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