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基金评价业务 基金成立3年才得评级

2011-08-03来源 : 互联网

在经过3各月的征求意见之后,***于昨日下午颁行新规,对内地基金业“排名”设九大“紧箍咒”,要求对基金应进行长期评价,并淡化基金经理个人色彩。

根据当日颁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开列了九大禁令,对基金评级做了相当严格的限定,比如禁止对不同分类的基金作排名;禁止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十只的基金和成立期不足三十六个月的基金进行评级;禁止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

“这个规定对我们基金经理应该是好事,至少不用再整天为排名犯愁了。”沪上某基金经理告诉记者,尽管职业光鲜,但是每月甚至每周的业绩排名压力也是十分*大。

办法规定,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六大原则:长期性原则,即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培育和引导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不得以短期、频繁的基金评价结果误导投资人;公正性原则,即保持中立地位,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不得歪曲、诋毁评价对象,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全面性原则,即全面综合评价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不得将单一指标做为基金评级的**标准;客观性原则,即基金评价过程和结果客观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信息作为基金评价的依据,不得发布虚假的基金评价结果;一致性原则,即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保持一致,不得使用未经公开披露的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公开性原则,即使用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使用公开披露信息以外的数据。

***有关部门负责人17日对媒体表示,鼓励基金公司将***的基金经理配置到老基金中,保留36个月的基金评价期间可以更好地评价基金经理在完整经济周期中的业绩表现,促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珍惜老基金品牌,进一步加强老基金的持续营销,更好地保护长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并在本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或开始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会公示的要求向协会提请办理入会手续。

此次办法所指的基金评价业务,主要指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公开形式指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非特定对象发布基金评价结果。

针对当前基金评级市场较为混乱的现状,此次办法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办法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足够熟悉基金及其评价业务的专业人员;有完善、系统的评价标准、方法以及严谨的业务规范。

“这意味着,国内的基金评级业将有一次淘汰和整合,一些野路子的机构将失去资格。”一位基金研究人士告诉记者,由于研究力量的差别,这实际上是给基金评级机构抬高门槛,传统的券商研究机构受到的冲击不大。

中国经营网记者了解到,在征求意见稿**之后,国内*早从事基金评级研究的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已经根据上述精神,对其原有的分类和评价方法做了一定的调整。

但是,也有*立的评级机构感到不安,他们正在为寻求合法身份努力。“这实际上是对我们的**,不利于这个行业的市场化竞争”,某基金研究机构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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