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管“限薪令”出台 薪酬与经营风险挂钩

2011-08-03来源 : 互联网

一直以来,高管薪酬问题备受指责。对于金融类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管理,财政部办公厅此前向各有关单位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税前收入280万元的薪酬上限。

近日,银监会再度念起“紧箍咒”,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从薪酬结构、薪酬支付、薪酬管理、薪酬监管等方面对商业银行薪酬机制进行规范。

高管四成以上绩效工资须延期支付

《指引》将薪酬分为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三部分,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变薪酬包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各种激励,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商业银行**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

普通员工基本工资不高于薪酬的35%

对于普通员工而言,其所领薪水的多少同样将受到《指引》约束。按照规定,商业银行职员薪酬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构成,而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这就意味着,倘若一个普通职工的月薪是4000元,其基本薪酬不得超过1400元,剩余2600元能否拿到手,主要取决于可变薪酬,也就是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与风险成本控制指标挂钩

根据《指引》要求,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三个指标中,风险成本控制指标有一项未达标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有两项未达标,则实行下浮,高管人员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水平。有三项未达标,除上述要求外,下一年度全行的基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此外,新要求还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奖金,如果确有实际需要,保底奖金只适用于新雇佣员工入职**年的薪酬发放。

并不意味着减薪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薪酬激励是公司*理的重要内容,银行高管薪酬水平的高低应由银行董事会决定。银监会不是我国商业银行薪酬的决定部门,也不是主管部门。银监会**《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其目的就是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指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有关措施都是为了督促商业银行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不断完善商业银行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防止激励不当或激励过度,与风险挂钩不足而导致银行员工产生冒险行为。

三方面加强监管

按照《指引》的要求,监管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对商业银行薪酬机制进行监管:一是定期对商业银行薪酬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估,着重评估商业银行是否认真按照《指引》的要求落实薪酬机制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二是动态监测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指引》实施的具体情况组织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三是及时发现和纠正商业银行在薪酬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不按规定程序研究制定薪酬管理制度和发放方案的;违反有关规定核定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水平的;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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