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死磕长虹举报人开博 第三方或将核查98年财报

2011-08-03来源 : 互联网

虎年**周,A股市场就被曝出“长虹虚增销售收入50亿”的“假账门”事件,相关事件已经沸沸扬扬,长虹方面也发布了澄清公告,虽然被外界认为澄清力度不够,措辞避重就轻。“举报门”的主角原长虹湖南销售处负责人范德均仍在继续死磕长虹。他不但对外表示“还有证据”,近日更在多家知名网站开通实名博客和微博,公布了其个人照片以及多份举报材料,但资料并无太多新意。

知情人士8日向记者透露,四川省证监局已经对四川长虹进行了现场检查,目前正处于公司自查阶段。

对四川长虹财务造假的质疑主要发生在1998年度,距今已有12年时间。消息人士称,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在四川长虹自查阶段,可能会由上市公司*立董事出面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四川长虹提供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核。

国税部门重启调查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长虹“财务造假”的举报者范德均8日向记者透露,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已经重新启动对长虹的调查。“四川国税局2007年就已经受理了举报,现在因为我提供的证据更充分,所以重新启动了对这个事件的调查。”

此前,范德均已经向***、国税总局、公安等部门递交了其质疑四川长虹财务造假的举报信。

范德均称,四川长虹当年为了虚增销售收入,曾虚开了数额不少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这些发票是否被违法利用,是否已经造成国税的流失只有查证才能落实,这也是国税部门此次核查的**。

据悉,范德均给中国***的举报信已经由***转至四川省证监局,四川省证监局已经受理,并于上周对四川长虹进行了现场检查。按照程序,目前正处于四川长虹自查阶段。

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就此表示,公司已经就此事发布过公告,目前暂无需要对外公布的事宜。

网上博客公布新证据

然而,“举报门”的主角原长虹湖南销售处负责人范德均仍在继续死磕长虹。他不但对外表示“还有证据”,近日更在多家知名网站开通实名博客和微博,公布了其个人照片以及多份举报材料。其中,包括其写给***的关于长虹1998年年报造假以达成1999年配股目的举报信,写给长虹现任董事长赵勇的***,以及长虹1998年年报中不合理的地方,此外范德均还出具了长虹原经销商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建平指责长虹要求其在1998年底虚开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虚增销售收入一事的证词。

据《上海青年报》报道,范德均7日和8日分别公开了自己质疑四川长虹虚增销售收入50亿元的新证据,包括向中国***的举报信——《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财务报告和欺诈发行情况说明》以及《四川长虹1998年度虚假财务报告说明》等文章。

范德均表示,给***的举报信主要是就四川长虹1998年度虚假财务报告和1999年度欺诈发行进行举报。范德均称,四川长虹1998年度的真实净利润在9.4亿元以内,每股收益远低于0.47元,其净资产收益率也远低于8.53%,而公司公布的上述两项数据分别为1.01元和18.28%。根据当时***有关配股募集资金的规定,四川长虹须满足1996年、1997年、1998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达10%以上的条件,才有配股资格。

此外,范德均还向记者提供了他于2007年5月22日写给四川长虹原董事长倪润峰及现任董事长赵勇、总裁刘体斌的信,“作为一名投资者,我有权知道四川长虹1998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质疑其真实性和去证明其真实性,您作为四川长虹当年的董事会成员和四川长虹财务数据准确性的负责人应该有责任作出相应的解释。”

不过,这些证据此前都已经通过媒体曝光过了。对此,有网友认为,“看了范德均博客里公布的所谓新证据,翻来覆去还是那些内容,没有什么新意,看来范德均举报黔驴技穷了。”

谁在说谎?

《环球财经》记者经查证称,范德均确曾入狱。根据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涪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范德均挪用公款炒卖承兑汇票,并将利差据为己有;假借商业单位名义销售公司货物窃取返利,金额达77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后范德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民事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遂做出绵刑二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范德均本人并未回避这段历史。“我确实在2000年3月28日到2005年5月27日之间服刑。原因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长虹公司认为我假借商业单位名义销售公司货物窃取返利。现在我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并且我会实名举报长虹公司,也是因为有确凿的证据,决不是诽谤。”

“2005年以来,我曾先后找到四川长虹董事长赵勇,四川长虹现任总经理、1998年时的财务总监刘体斌,和四川长虹董秘谭明献等人,但对方都置之不理。”范德均说。

“范德均之前确曾找过我们,他认为这是桩‘冤案’,对我们纠缠不休。”四川长虹刘海中对记者说。

据范德均本人叙述,他在服刑期间就开始向有关部门举报四川长虹1998年度虚增近50亿主营业务收入,但证据不足。刑满释放后,他开始寻找四川长虹各地销售代理商,希望他们和自己一起举报长虹公司,但出于商业上和希望与长虹公司继续保持良好关系的考虑,他们都选择了沉默。“但功夫不负有心人,*后让我找到了上海英达商业公司,上海英达商业公司总经理黄建平愿意和我一同举报四川长虹。”

另一封实名举报信

记者在一份签名为“黄建平”的证明文件中看到如下叙述:“本人黄建平,原系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董事长。1998年底,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应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向其开具了3亿多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告知仅用于当年销售部门完成销售任务。从1999年开始我多次向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催讨这些商业承兑汇票,但对方一直没有归还。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没有提过货,没有商业入库和销售,也不是预付款。”

那么这个黄建平所述是否属实呢?

记者从中国***了解到,一份递呈给中国***的《情况说明》文件中的举报人,非“黄建平”,而是“唐和平”。其对自己身份的叙述是“我是唐和平,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氏。原系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商。”

该《情况说明》中与黄建平相关的部分是“2007年2月至5月期间,上海英达企业总公司委托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多次致函长虹公司董事长赵勇和总经理刘体斌,要求长虹公司就1998年底其下属企业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开给长虹公司3亿多商业承兑汇票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但长虹公司至今没有任何解释。**律师就这3亿多商业承兑汇票的具体情况向原上海英达商业公司总经理黄建平和湖南地区销售负责人范德均做了相应调查”。

这里又出现了一个关键人物——律师**,他曾对此案做过调查。但事情又出现了转折,当记者辗转找到**律师后,他否认了上述说法。他说:“我确实认识黄建平,并且也曾受托于上海英达企业总公司,但和长虹公司讨要的不是商业承兑汇票,而是欠款。”并且表示“我不认识唐和平。”之后他以“事情敏感”为由,匆匆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一会儿有人出来举证,一会儿又有人出来否定,到底谁是谁非。抛开各方说法和争执,*终还要看证据。

22.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无中生有?

2007年5月21日黄建平出具证明显示,1998年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与长虹公司1998年度报告所载明的有关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1998年末应收票据严重不相符,申明人和证明人黄建平对自己申明和证明的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通过上海上咨通立会计师事务所咨通事审字018号《关于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度会计报表》以及《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会计决算报表》看到,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1998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是177,611,203.87元。而四川长虹1998年度报告却载: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1998年初的应收票据是81,000,000.00元,年末是465,800,000.00元,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和四川长虹的财务数据严重不符。

根据黄建平的说法,问题在于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开给长虹公司3亿多商业承兑汇票,长虹公司经过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就虚增了3亿多的销售收入,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也没有收到过长虹公司有关这3亿多商业承兑汇票的增值税发票。

其实从1992年开始,长虹公司就已经不收经销商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这一情况同样延续到了1998和1999年度。范德均也有“长虹公司销售人员大都知道长虹公司为了增大1998年度销售收入,要求大经销商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关键证词。

记者调查所知,经销商给长虹公司开具巨额商业承兑汇票几乎不花费任何费用,因为商业承兑汇票经销商不经过银行可以直接对长虹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能否承付银行概不负责。如果经销商为了与长虹公司搞好关系,在不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存在愿意给对方开具巨额商业承兑汇票的可能。

范德均称,其于1997年10月调离上海联络处担任长虹公司湖南管委会主任,1997年10月1日到1998年元月31日,湖南管委会替上海英达商业公司代卖7400万元的长虹彩电。1998年度上海英达商业公司以类似1997年度由长虹公司管委会代卖的销售方式完成2亿多元的长虹彩电销售。所以四川长虹1998年报告中的上海英达商业公司1998年应付票据期末数465,800,000.00元是长虹公司做假的结果。“可以肯定报告中的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71份,2,250,000,000.00元中有虚假成分。”

范德均描述:“1999年元月初,长虹公司销售部以电传的方式,要求当时作为湖南管委会主任的范德均迅速与当时属湖南管委会管辖的两家代理商:长沙泰阳商城、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联系,让这两家代理商在其财务上虚假地证明从长虹公司购进了约1亿5000万元的长虹电子产品,这两家代理商并不付长虹公司一分钱的货款。”

长虹公司的财务具体做账方式,只有查证后才能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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