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薪制”计税法废止 第13月工资需分摊计税

2011-08-03来源 : 互联网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17日刊出负责人答问,详解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有关问题。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明确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是定期清理过时或者作废文件的要求,也是针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从规范税制、公平税负、调节高收入的角度考虑的,不会增加普通工薪收入者的负担。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所谓“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实际上就是单位对员工全年奖励的一种形式。

随着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对员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断增加,为减轻个人税负,1996年税务总局曾明确年终加薪或全年***奖金单*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全额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征税款。

2005年,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应该说,这种分摊计税方法与原“双薪制”计税方法相比,是一种更为优惠的计税方法。调整后的全年***奖金分摊计税的政策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年终加薪。据了解,该政策调整后,企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将年终加薪并入全年***奖金中统一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就此举出实例:

1.假设王某月工资4000元,当月取得年终加薪3000元,没有全年奖金。

2005年以前,年终加薪按原“双薪制”计税方法计算: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5元。公式如下:3000×15%-125=325;

2005年以后,年终加薪应按照全年***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0元。计算过程如下:先以3000除以12的商数查找适用税率,250对应的税率为5%,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5%=150。

对比两种计算方法,分摊计税方法比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少缴税款175元。

2.假设张某月工资4000元,当月取得年终加薪3000元、全年奖金15000元。

2005年以前,年终加薪应纳税额=3000×15%-125=325,全年奖金应纳税额=15000×20%-375=2625,以上合计应纳税额为2950元。

2005年以后,可以将张某年终加薪和全年奖金合并按照全年***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1775元。计算过程:先以18000除以12的商数查找适用税率,1500对应的税率是10%,则18000×10%-25=1775。

对比2005年以前,张某少缴税款1175元。

针对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后,网民认为增加了工薪阶层的负担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2005年规定的将全年***奖金分摊至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税方法,已经将年终加薪视为全年***奖金的一种形式来计算纳税,所以,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税收负担。

这位负责人说,具体来讲,对于只有年终加薪、没有全年***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年终加薪按照2005年全年***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执行;对于既有年终加薪又有全年***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应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税负与2005年以来的负担相同,没有变化。据了解,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加薪与全年***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2005年全年***奖金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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