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指交易规则征求意见 最低保证金提高至12%

2011-08-03来源 : 互联网

2009年1月19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就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稿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规定,为加强风险控制,将股指期货*低**金标准由10提高至12%,将持仓限额标准由600手降为100手。在规则中增加了“季月合约上市*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基准价的&plu**n;20%”。本次修订还取消了股指期货熔断制度。

此次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中金所的《交易规则》及《交易细则》、《结算细则》、《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会员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信息管理办法》和《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8项实施细则的修订稿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自2007年6月27日中金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发布并实施以来,中金所按照中国***有关股指期货筹备工作的统一安排,持续深化包括业务规则完善在内的各项筹备工作,通过仿真交易这一平台,对相关业务规则的科学性和完备性进行了反复检验和评估,并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建设进展情况和境内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动向,对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据了解,此次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体现了以下指导思想:

一是为**市场平稳运行,提高风险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提高*低交易**金标准,修订**金调整的有关规定;收紧持仓限额标准;强化大户报告监管要求;修订强制减仓执行条件;强化连续同方向单边市情况下交易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程序性要求;完善有关结算担保金计算和收取的规定。

二是为落实有关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强化相关监管措施和要求,具体体现在:加强会员持续监管,增加会员应当持续满足交易所会员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强化会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要求;增加会员应当对其客户的交易行为加强合法合规性管理的内容;新增日常检查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有关内容,将跨市场操纵和不配合交易所日常检查等情形纳入违规处罚情形;为防止会员和客户利用技术优势影响交易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规定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丰富交易所处罚手段,增加暂停受理开立交易编码申请、限制或者暂停业务以及调整会员资格类型的处罚措施。

三是为充分实现股指期货市场功能,发挥股指期货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的作用,更好服务于现货市场,进一步优化股指期货相关基础性制度,主要包括:为适应客户资产分户管理和投机、套利和套保等不同交易目的的需求,完善交易编码制度;为更好发挥套期保值功能,提高套期保值效率,简化了套期保值申请程序,将套期保值的申请和审批由分合约申请和审批改为按照品种申请和审批;考虑到熔断制度的复杂性、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参与者的接受程度等因素,本次修订取消股指期货熔断制度;为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将交易所每日交易信息中成交量和持仓量的披露单位由会员改为结算会员。

中金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是我国金融期货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各方参与金融期货的重要操作依据。此次中金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修订,标志着中金所的规则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更加科学,股指期货的制度体系更趋完备。

中金所将在中国***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要求,有条不紊地落实股指期货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修订,将为各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股指期货准备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加快相关准备工作的进程。

主要修改如下:

1,取消交易熔断制度。

在未采取涨跌停板制度的境外市场上,熔断制度作为一种价格波动控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冷静市场情绪和平衡市场指令的作用。

2,将交易所每日交易信息中的成交量及持仓量的披露单位由会员改为结算会员。

3,为加强风险控制,将股指期货的*低**金起收标准从10%提至12%修订单边市价,对交易所调整**金的限制性规定。

4,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将持仓限额标准由600手降为100手,为加强对大户的监管,规定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不同客户号的持仓及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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