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税或“十二五”开征 费改税牵扯部门利益

2011-08-03来源 : 互联网

沉寂了数年之后,社会**税作为官方*次正式提出的一个新税种,再次引起了热议。

就个人而言,不能费改税;但从企业的角度看,将缴费改为纳税,对我国现有条件下保护劳动密集型企业却是有利的;新的社会**筹资模式概括起来三句话:个人缴费,企业纳税,财政托底。

费改税之争

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社保税费改革并非**次出现在公众视野。早在10年前农业税税费改革期间,学界就已经有呼吁将社保费改税,但2006年**的《社保基金管理条例》对社保基金提出暂时不征税,规定社保局和税务局都可以征收社会保险,不改变现行的行政隶属关系。

在《社保基金管理条例》**5年后,费改税改革再次进入官方视野。在**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不知道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变化,之前在编制‘十二五’税制改革时,没有出现过这个税种。”

随着这一新税种的再次提出,**就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之一是社保税该不该征,如果开征是否会增加民众负担。

对于该不该开征的疑问,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在博鳌亚洲**上指出,社会**税早晚要征收。

此观点一出即遭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陈志武的反驳,他在“博鳌电视辩论会”上明确指出:“征收社会**税没有道理,相反应减少税负。”

社保基金费改税是否会增加老百姓的负担?刘桓解释说,“社保税只是将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由收费改成了收税,对缴纳人没有影响,纳税人的负担不会增加,但是社保资金在管理、使用,以及资金的安全和效益等方面,却有相当大的差别。”

估计“十二五”开征

尽管开征社保税的诸多好处显而易见,但是何时开征,官方依然没有明确的回应。

何时开征社保税,这个问题在刘尚希看来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因为要把费置换成税,从社保费变为社保税,含义不一样,就变得非常复杂,开征需要较长的时间。”

刘桓表示,如果开征社保税,*当其冲的问题是需要人大立法,人大通过之后再由国务院执行。具体程序是:国务院可以授权财政部税政司或预算司,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设计方案,然后将方案返回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秘书局等部门,研究讨论意见办法是否合适。之后由人大常委会大会审议通过,一次通不过,还有第二次、第三次,这个过程还很长。

“按我的理解,谢旭人部长提出这个问题,应该是着眼于‘十二五’期间实现的。今年实现的难度很大,需要一定的时间去完成立法程序,以及调研和调整方案的准备,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仓促**几乎是不可能的。”刘桓说。

刘桓进一步强调指出,“不要认为社保基金费改税是一个简单的改变,这意味着我国今后的社保结构体系将要发生大的变化,整个社保体系的模式将要重建。”

社保基金存两大问题

根据《社保基金管理条例》规定,收费部门各省不一。目前全国有17个省和两个计划单列市是由地税局征收,然后上缴财政,再由财政划拨给社保部门支付。而剩下的一些省份、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则由社保局征收。

由于征缴单位的不同,资金的使用效益也大相径庭。

“从中国17个省和两个单列市的实践来看,社保由费转税,是基于中国国情比较好的选择。因为从征收效率、成本和资金安全性来看,费改税更优越。” 刘桓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之所以社保由费转税,主要是因为目前社保基金存在两大问题。

*先,社保局征收的社保基金使用效果并不好。由社保局征收,必定要单独找一批人去进行企业财务核算,监控企业工资,通过类似税务总局的征管软件,去进行调查、稽核、征缴,这个过程就产生了行政工作的浪费,“本来有一个人在干这个事,现在又找另一个人干这个事,就会多出一份行政开支,这笔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需要从社保基金的收费中扣除。据我了解,社保基金去年返还的水平就很低,有的地方社保返还率不到40%,大部分变成费用了,就非常不经济。”

其次,是资金的安全问题。社保基金以费的形式进入到地方金库,有可能产生贪污和浪费,造成社保基金损失。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上海社保案。

据相关人士介绍,目前我国的国库是分层级的。如果费改为税,**将把这笔资金统一调拨到**财政金库,就不再是地方代理。如果是费,就要进入各级政府,政府可以掌控银行账户。尽管地级市以下级别的地方领导动不了这笔钱,但是作为省长、省委书记这一层级是可以动用的。

“如果改为社保税,就是以国家权力为依托,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安全性,有利于提高社保资金的统筹层级,打破各省‘各自为政’的局面。”刘桓说。

增加个人负担成焦点

据中新社报道,与过去一样,尽管此次讨论社会**税开征的起因只是一篇文章,但由于这一问题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依然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现在争论的焦点似乎是缴费改成纳税是否会'增加个人负担’,很多人说不会,费改税仅仅是在名称上把'费’改成了'税’而已。真的是这样吗?其实,社会**缴费改纳税并非像表面上看到的那么简单,我们应该更深入地想一想,社会**的'费改税’和以往的'费改税’有何不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在媒体采访时表示。

据悉,许多“费改税”之前的“费”,大多是以政府部门的行政成本为由头收取的,收上来以后也大多归本部门使用。所以这种“费”就逐渐变味,随意性强,名目繁多,标准见涨。“费改税”以后,一是抑制了其随意性,取信于民;二是形成了收支两条线,规范运行。

“社会**的'费’,与那些用来解决某个部门行政成本的'费’截然不同。就个人而言,社会**缴费是劳动者将自己一部分工资薪水交给政府保管,在劳动者遭遇法律政策规定的社会经济风险时,用来应付不时之需的。所以,社会**基金是一笔独立的社会共有基金,是归缴费的劳动者全体所有的,而非国家财政。以社会保险'先尽义务,后享权利’的基本原则看,非缴费者是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缴费’是给自己的,而'纳税’就有了'归公’的成分。”唐钧说。

而唐钧更深层次的担忧在于,由于行政权力的强势,如果混淆了“缴费”和“纳税”这两者的性质,把社会**基金归入财政这个“大堆”,在相当多的人大代表尚且看不懂政府财政报告的现实背景下,其后果会怎样,实在无法预料。

“费”改“税”牵扯部门利益

对于许多普通人来说,听到开征社会**税之后的**反应都是,“会不会又加重税负了”?

胡继晔认为,社会**税是一个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种。

“目前社会**费征收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在上世纪90年代签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改成税之后,从征缴的法理来讲,税收征管法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胡继晔说,之所以提出社会**“费”改“税”,还因为,“现在从征缴数量来看,不少用人单位在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时都本着这样一种心态,能偷漏就偷漏,比如一旦发生金融危机,很多单位都'自觉’地减免了职工社会费用。究其原因,仍然在于作为社会**'费’来说,社会保险法中有关规定的强制征缴效力有待提高。一旦社保费用被减免,今后补缴就很难”。

与其他税种一样,社会**税被认为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主任李友元指出,在一定意义上,社会**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这一作用与社会**制度相联系,采用社会保险的方法由全社会来承担不确定和非理性风险,“也就是说,个人缴纳与其从社会保险中得到的好处无对应关系。与社会保险类似,社会**税也起到了一定的再分配作用。更重要的是,它为社会**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可以用税收的强制性解决现行缴费方式的欠缴问题”。

尽管认同开征社会**税的做法,但胡继晔仍认为,短期内开征的可能性不大。

“社会**税的开征会牵扯到一系列比较复杂的问题。以现有的社保征收体制为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双轨并行征收体制,在某些省份是由社保经办机构来征收,在另一部分省份是由税务部门来征收。因此,假如未来'费’改'税’的话,可能会涉及到收费人员的饭碗问题,经办机构势必有一部分人要分流。”胡继晔说。

用一位业内专家的话来说,现在我国社保费用的征缴队伍“比养路费的征缴人数还要庞大”。

一位接近相关部门的研究人士表示,社会**税开征最大的难点在于部门利益无法平衡。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研究人士进一步指出,对于社会**税开征来说,“社保**部门的人会反对,而财税部门的人当然就高兴了”。

“'费’'税’之争对于整个世界的社保体系来说,都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胡继晔说。

正是由于统一征收社会**税存在各种争议和操作难点,据此,唐钧提出了一种新的社会**筹资模式:个人缴费,企业纳税,政府托底。

“对于社会**的另一个参与筹资的主体———企业,出于现实的考虑,我以为可以考虑征税,其目的是出于保护'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前社保制度'按人头缴三费’的筹资模式———企业多聘用一个劳动者,就得多交一份保险费。由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对于中国经济的重要性,为了保证其发展,应改变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模式,不再按企业雇用的人数来收费,而是按'累进’的原则来征税———利润大的企业多纳税,利润小的企业少纳税,没有利润的企业不纳税或者只是象征性地纳税。”唐钧说。

唐钧认为,上述筹资方式也可与当前社会**制度顺利对接。“以养老**为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社会统筹部分,是以企业缴费为基础的,现收现支,不足部分则由财政补贴。企业缴费改为征税后,收上来的税款归入财政的'大堆’,再由财政统一拨付以满足'社会统筹’之需,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当前的模式就是政府补贴,那就更没有问题了。”

社会**税1935年最早开征于美国,现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社会**税或费。所谓的社会**税也称“社会保险税”,是为实行社会**制度、有效筹集社会**资金而开征的一种目的税。它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和计税依据,由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专款用于社会福利开支。

我国改革开放前,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财政或企业负担,农民则由个人或家庭负担。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外资企业的进入、民资企业的兴起和竞争的加强,有的企业在竞争中破产,企业职工的养老和医疗**的缴费问题才提到议事日程。为了有效筹集社会**资金,我国在1996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次提出要开征“社会**税”。由于征税条件一时难以具备,199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先征收社会保险费。此后,社会**税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对于职工而言,社保即通常说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社保缴纳基数一般为职工平均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约为是28%、8%、3%、0.5~2%、1%,合计达到4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31%,个人缴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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