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今日启动 操作全攻略

2011-08-03来源 : 互联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向6家试点券商发出通知,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接受券商的**融券交易申报,这标志着经过4年精心准备的**融券交易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

6家试点券商是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和广发证券。据中国新闻网报道,试点券商和投资者对参与此项业务都相当踊跃,今日料将激烈争夺*单交易。

开户指南

开户程序作为投资者参与**融券业务的*要环节,比普通证券交易复杂。有意参与该项业务的投资者,应认真了解开户过程的各项步骤,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步:投资者需确定拟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是否具有**融券业务资质

证券公司开展**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2010年3月19日,中国***公布了*批6家**融券试点券商名单,分别是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和广发证券。

而且,证券公司对其下属营业部开展**融券业务也有资格规定,不一定所有营业部都可办理**融券业务。

目前,投资者参与**融券业务,只能到上述6家证券公司下属的具备**融券业务资格的营业部办理。

第二步:投资者需确定自身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融券客户条件

**融券业务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专业水平和投资能力有一定的要求,证券公司出于适当性管理的原则,将对申请参与**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初步选择。

举例来说,投资者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信用账户,*先要参加该公司组织的**融券业务基础知识测试,只有通过该测试,才能够提出业务申请;其次投资者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在公司开立普通账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近1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等等。另外,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还规定了**融券业务的投资者禁入条件,如: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普通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因违法违规或资信状况不佳被列入“黑名单”;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等。

投资者在办理**融券业务开户手续前,需评估、确定自身是否满足证券公司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

第三步:投资者需通过证券公司总部的征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券前,将对申请**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投资者需根据证券公司要求提交征信材料,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投资者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资料,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证等;工作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聘任合同等;居住证明资料;**融券业务知识测试答卷;中国人民银行、其它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等。

证券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投资者的信用额度。

第四步:投资者需与证券公司签订**融券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券合同前,应当认真听取证券公司相关人员讲解业务规则、合同内容,了解**融券业务规则和风险,并在**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投资者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券合同,向其融入资金和证券。

对**融券合同的如下内容,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和了解:**、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利息的计算方式;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投资者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担保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等。

第五步:投资者在开户营业部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

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券合同后,证券公司将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投资者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信用证券账户独立于普通证券账户,是新开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进行**融券交易前,需将用于担保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融券交易了结后,投资者可以将担保证券划转回普通证券账户。在**融券交易期间,经证券公司同意,投资者可将超过维持担保比例300%以上部分的担保证券划转回普通证券账户。

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投资者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券合同后,需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应当通知第三方存管银行,根据投资者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经过以上步骤,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开户手续已经办妥。当投资者提交了足额的担保物之后,就可以开始进行**融券交易。

**融券操作指南

**融券如何如何进行操作呢?以下通过案例进行说明。

融券卖出:

投资者甲某信用账户中有现金50万元作为保证金,经分析判断后,选定证券A进行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甲某可融券卖出的最大金额为100万元。证券A的最近成交价为10元/股,甲某以此价格发出融券交易委托,可融券卖出的最大数量为10万股。

上述委托成交后,甲某信用账户内保证金已全部占用,不能再进行新的**或融券交易。当日结算时证券公司垫付10万股证券A以完成交收,所得资金100万元划入甲某信用资金账户,该笔资金被冻结,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至此甲某与证券公司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其融券负债将以数量记载,负债金额以每日收盘价逐日计算。若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为10元/股,维持担保比例为150%。

如果第二天证券A价格上涨,收盘价11元/股,资产仍为150万元,负债则为110万元,维持担保比例约为136%,已接近追加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130%。

如果第三天证券A价格继续上涨,收盘价到12元/股,资产仍为150万元,负债则为120万元,维持担保比例约为125%,低于130%,此时甲某应该采取增加保证金、融券债务偿还等方式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否则证券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可以根据合同进行强制平仓,了结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第四天证券A开盘价11.5元/股,甲某在开盘后以此价格使用买券还券方式了结债务,申报“买券还券”证券A数量10万股。买入证券时,先使用融券冻结资金100万元,再使用自有资金15万元。了结融券债务后,甲某的信用账户内资产为现金85万元。

以上案例提醒投资者,在融券卖出时应注意:

融券卖出负债以市值计算,将随卖出证券价格而波动;

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性,证券价格的合理波动即可能引致较大风险。

**买入:

投资者乙某信用账户中有现金100万元作为保证金,经分析判断后,选定证券A进行**买入,**保证金比例为50%。在不考虑佣金和其他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乙某可**的最大金额为200万元。证券A的最近成交价为5元/股,乙某以自有资金100万和**200万共300万元以5元/股价格发出买入交易委托,可买入的最大数量为60万股。

上述委托成交后,乙某信用账户内保证金已全部占用,不能再进行新的**或融券交易。当日结算时证券公司垫付200万元以完成交收,所得股票A共60万股划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帐户,并在乙某信用证券账户中做明细记载。

至此乙某与证券公司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若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为5元/股,则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50%。

买入证券A出现连续上涨

如果第二天证券A价格上涨,收盘价到5.4元/股,资产为324万元,**负债仍为200万元,维持担保比例为164%。

如果第三天证券A价格继续上涨,收盘价到5.8元/股,资产为348万元,**负债仍为200万元,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74%。

买入证券A出现连续下跌

如果第二天证券A价格下跌,收盘价到4.5元/股,资产为270万元,**负债仍为200万元,维持担保比例为135%。

如果第三天证券A价格继续下跌,收盘价到4.1元/股,资产为246万元,**负债仍为200万元,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23%,低于130%,此时乙某应该采取卖券还款、增加保证金等方式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否则证券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可以根据合同进行强制平仓,了结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关系。

偿还**债务

在第二种情况下,假定乙某第四天准备采取卖券还款方式全部偿还债务200万元,如果此时证券A价格为4.0元/股,乙某需以该价格委托卖出50万股证券A,上述委托成交后,当日结算时证券公司收回**债务200万元,该笔**买入即已结清。此时乙某信用证券账户尚余10万股证券A,市值为40万元。

以上案例提醒投资者,在**买入时应注意:**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性,证券价格的合理波动就能放大投资者的盈利和亏损,投资者需要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承受能力。

三大风险

一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投资者在熊市中,除了暂时退出市场外没有任何风险回避的手段。而**融券的推出,可以使投资者既能做多,也能做空,多了一个投资选择以赢利的机会。不过,同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券交易不仅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还具有其特有的风险。

*先是证券投资亏损放大风险。**融券交易利用了一定的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例。以**买入股票为例,假设:客户拥有资金100万元;**保证金比例为0.5。则:客户可以先普通买入股票100万元,再将普通买入的股票作为担保物向证券公司**买入股票140万元,即总共买入240万元的股票。如果该股票价格下跌10%,则亏损240×10%=24万元,是普通交易亏损的2.4倍。不过,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则,**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因此保证金比例通常要高于0.5,投资亏损放大倍数较举例情况要低。融券业务也同样存在风险放大的情况。

其次是被强制平仓的风险。根据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将实时计算客户提交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如果客户信用账户该比例低于130%,证券公司将会通知客户补足差额;如果此时客户未按要求补足,证券公司将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处分其担保物,即强制平仓。通常,强制平仓的过程不受投资者的控制,投资者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平仓结果;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全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还将继续被追索。

再次,授信额度足额使用的不确定性风险:据相关规定,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即授信额度是客户可**融券额的最高限额,如果证券公司**、融券总额规模或证券品种**融券交易受限,则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券额度在某一时点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

4年艰辛历程大盘点

2005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证券法》已经加入**融券条款,这为**融券扫清法律障碍。

2006年6月30日,***发布《证券公司**融券试点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2006年8月29日,公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06年9月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2008年04月08日 ***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08年04月25日 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008年10月05日 ***宣布启动**融券试点。

2008年10月25日、2008年11月8日,***、交易所及中登公司两次组织11家券商参与**融券联网测试,**融券业务获得实质性进展。

2009年,***将精力更多地放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和创业板开闸上,**融券暂时搁置。

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上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券业务试点。***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择优选择优质证券公司进行**融券业务的*批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2010年3月19日,***19日公布了*批6家**融券试点券商名单。分别是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和广发证券。

2010年3月30日,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向6家试点券商发出通知,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接受券商的**融券交易申报。这标志着经过4年精心准备的**融券交易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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