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等三部委:违规转租或出借廉租房将被收回

2011-08-03来源 : 互联网

中新网4日消息,住房城乡***、***、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针对部分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现的房源闲置、出借,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不落实,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有关规定。

通知明确要求,对骗取廉租住房**、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

强化管理

通知要求,新建廉租住房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

在强化租赁管理和服务方面,通知要求,住房**部门要切实履行廉租住房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要加强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对正在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住房**退出手续。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根据住房**部门提供的信息,比对申请登记人家庭成员是否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的信息。

出借廉租房或被收回

通知强调,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市、县人民**住房**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骗取廉租住房**、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市、县住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严肃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在一定时间内再次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经适房管理通知

4月26日,住建部曾下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性住房的资格。

通知要求,已购经适房的家庭,如果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产权。对已购经适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编辑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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