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中国专利布局:不能说的秘密

2011-08-03来源 : 互联网

几年前躁动一时的花旗银行**案再现波澜,由于花旗银行的该项**将几乎所有中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可能都绕不过去的方法列为其主张的权利,使得中资机构正一步步陷入花旗设置的**迷局。

尽管花旗银行一直按兵不动,中资机构也像“温水中的青蛙”一样渐渐麻痹了感觉,但是,进入2009年,随着各项条件成熟,花旗主张该项**并进而收网的时机正日渐逼近。由此,以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牵头,正式提起了针对该项**进行行政复议的“公益诉讼”,申请国家**主管部门确认该项**无效。然而,获胜希望依然渺茫。

2009年4月20日,备受争议的花旗商业**终于被提到了国家**复审委员会上,口审当天,花旗方并没有到场出席。花旗中国总部**部陈女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对于**方面的问题,统一由**总公司的相关部门处理,花旗中国对此不予评论。

而与这个**牢牢绑定在一起的——中资金融机构始终对此反应平淡。他们似乎忽略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朝花旗主张权利成功,他们也许要偿付一笔数目庞大的“账单”。

“金融危机使外资银行普遍陷入了疲于自保的状态,无暇考虑**问题,激烈的对决在风和日丽的时候才会显现出来。”中国银联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表示,中资银行尽管目前还没有触礁,但是危险一直存在。

伏笔

花旗银行是一个意志坚定而又善于等待的狩猎者。其系列商业方法的**申请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

彼时,花旗银行在中国**局先后提出19项商业方法的**申请,其中两项在2002年、2003年分别获得了批准,开始生效。这两项发明**分别是“电子货币系统”、“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该系统的方法”。

“按照规定,传统的商业方法是不予法律保护的,但对于确有技术内容的商业方法,却有申请**的可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专家袁德表示。

这里的“技术内容”,就是方法与装置、系统的结合。参与上述公益诉讼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张以标举了一个例子:一段计算机程序就不是商业方法**,要把这种程序结合计算机等设备演绎出来,使其具有可操性,就可以申请**。

而这种简单的“打包”对金融衍生品的策源地——外资银行来说,轻而易举。

“就是单纯的商业方法和有形的设备相结合,这些问题通过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设计方案是可以解决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政策刘春泉表示这并非一种高不可攀的技术。

据统计,美国企业1995年与1996年申请的**多半集中在网络安全领域;1997年则以资金流相关技术为主;1998年集中在商务活动的网络化,如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数据处理等;到了1999年以后,则以电子购物、银行等技术为申请重点。

而在当时,中国银行的网上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最早开通此类服务的招商银行也是从1997年才开始进入,当时的许多技术都是从国外购买产品或者直接采用一些通用平台加以改造。

很显然,花旗银行打得是“未来牌”,从一开始就做好了长期准备。商业方法知识产权是一颗“定时炸弹”,而遥控器在花旗的手里。

花旗伺机收网?

花旗银行此举打开了中国商业方法**授权的“禁门”,一些业内人士到现在仍然认为这个决定是“内部决策的重大失误”,原因就是:国外企业的**策略比中国企业先进的多,势必会威胁到中国企业的安全。尤其在金融创新领域,中国一直处在向国外学习的阶段,由此不可避免地落入国外金融企业提早布设的“**迷局”。

早在花旗此项**在欧盟获批后不久,欧盟就曾千方百计地找到了在花旗申请**前使用该方法设计的系统,从此依据欧盟**法“新颖性”原则确认了该**的无效性。欧盟的“前车之辙”,对当今中国企业来说意味深远。

但是,从2003年**授权以来,花旗一直按兵不动,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向任何一家银行或金融机构提出侵权诉讼。

对此,张以标认为“当时的争议非常大,授权该**的审批员之后就不知所踪,可能也是迫于当时的舆论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花旗也在观望试探。”

确实,当时的花旗,还有很多的顾虑。

“中国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还没有完全放开,有许多业务领域后者都无从染指。”刘春泉说。

2006年12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全面提高了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刘春泉强调“政策上的松绑,使外资免除了主张权利的后顾之忧。”

甚至,业内人士认为,“放长线”的花旗要想钓到更大更多的“鱼”,就必然要使他的商业方法**能够普遍渗透到中国银行的业务中去,并且这些业务能最终做大做强。这或许是另一个**“电子货币系统”的半路夭折所获得的最大启示。

“电子货币系统的**由于没有进行维护,已经于2006年的时间自动废止。”曾经代理负责代理花旗银行电子货币系统**申请的上海**商标事务所吴焱律师向《中国经营报》的记者证实。

据业内人士分析,上述发明中不少装置和技术仍停留在理论层面,没有人生产或使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部分装置已经显得过时,今后也不会有人按照该系统中描绘的技术细节去制造这些装置。

而“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该系统的方法”作为花旗银行在中国硕果仅存的商业方法**,与“电子货币系统”相比,显然更加适应中国的金融土壤,似乎被赋予了更深层次的战略意义。

由于上述**主要针对银行的电子业务,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客户需求层次的提升,电子银行愈发成为商业银行着力发展的业务领域和竞争焦点。艾瑞咨询研究得出,2008年中国网上银行市场发展已经进入深耕期。

“外资银行在中国还属于宾客身份,其**在中国会遇到水土不服的问题,但是最近几年,随着与中资企业的合作,外资银行也在逐渐融入中国的金融环境,把握本土客户的需求,**会越来越适合中国的市场。”上述中国银联的专家指出。

“花旗采用的是‘放水养鱼’的策略,随着中资银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收网是迟早的事情。”刘春泉说。

幻象

中资银行对花旗的行动并非完全无动于衷。2002年曾有媒体报道,中资银行对花旗申请**的行为“大为震惊”,普遍关注此事的动向,其中一些银行已考虑申请品牌等**,并齐聚深圳商讨对策。但是,经历了这次“狼来了”的集体恐慌之后,中资银行似乎又突然陷入令人费解的集体平静。没有对花旗银行的**提出任何抗辩意见,双方倒也相安无事。刘春泉觉得这样的反应“很让人泄气”。几年前,他在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年会上呼吁中资银行警惕外资银行的商业方法**问题,但是与会的银行业人士“没人理我”。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一位大型银行科技部的工作人员对“花旗商业方法**”没有任何了解。

而兴业银行技术部的一名工作人员则表示“花旗银行的**对银行的影响很小,对于许多金融产品的**,换一个名字,进行一些微调,很容易模仿。因此,商业方法的**不太可能构成垄断,侵权认定也不容易。”

上述工作人员以银行卡服务为例说明,“各个银行的处理装置都不相同,几乎不太需要**转让授权。”但是他也承认“对花旗的商业方法**没有认真研究过。”

或许,处于启蒙期的中资银行对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实际上,花旗的商业方法**并不像大多数银行想象的那样只是具有“象征意义”。

中科**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周国城表示:“花旗的商业方法**都是基础**,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肯定是有的。”周国城曾多次作为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方法**申请的代理人。

所谓基础**就是可以被多种**所引证的**,这种**的价值最高。

以花旗银行的美国**“电子货币系统”为例,来自中国银联的有关专家指出,该项**被其他**引证高达84次,几乎是所有金融相关**中被引证最高的。一旦基础**被其他**引证就可以收取不菲的**使用费。

“花旗银行的这个**之所以重要和具有可怕之处,就在于这个**将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可能都绕不过去的方法列为其主张权利。”张以标表示。

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知识产权工作室2005年的研究报告,国外**申请人的**应用面非常广,就花旗银行已授权的两项**来看,对中国银行业未来的影响不可低估。

而另一方面,国内银行申请的**“对网上银行数据进行加密、认证的装置和方法”、“一种支票实时支付方法及系统”则只涉及到某一方面,其影响力与国外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同时,值得警惕的是,商业方法**的特殊性也使中资银行对自身的侵权风险大大低估。

“商业方法**往往都是和计算机相关的,其进行侵权认定的一个问题就是IT行业的产品更新换代非常快,技术要素很容易过时。”中国社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说。

正由于这个原因,在其所研究的美国商业方法的侵权诉讼案例中,权利人要想获得足够的赔偿是非常不容易的。

“然而,花旗的**在这方面做了回避,其中的技术要素都规定得比较宽泛。”IT专业出身的张以标认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的金融机构还不太可能超越花旗**“权利要求书”中所限定的技术要素。

按照规定,**的有效期是20年,之后还有两年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截至2017年,除非花旗自动放弃**权利主张,中国银行的侵权隐忧一直存在。

公益维权:“苍白回应”背后更深的思考优先抢占**而坐等其他企业侵权并非花旗的“独门绝技”,美国一些小型的电子商务公司就深谙此道。

据外媒报道,2008年,eBay购下MercExchange的三项**,以和解为双方7年的侵权诉讼划上了句号。作为侵权方,eBay一度被判罚350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

“如果没有商业损失,中资银行是不会对此引起重视的。”刘春泉认为这主要是体制问题,“现在的考核体制,使一些潜在的危险都不在考虑范围之内,银行内部不是没有人意识到问题,但是领导层却没有行动。”

而“公益类”诉讼终究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值得肯定,但成功的几率不大。”刘春泉表示。

然而,张以标却很乐观,他向记者表示“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很快就能下来,以我们掌握的材料和证据,应该没有问题。”

不过,这不是该公司第一次向国际大公司发难,2008年,其对另一大国际医药公司辉瑞的子公司提起立普妥药物**无效,“现在还没有结果。”张以标说。

或许,一切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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