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0万意见五方面建言车船税法

2011-08-03来源 : 互联网

公众意见包括:

□车船税如果界定为财产税,应以车船的价值作为征收依据,并考虑折旧;

□与现行税额相比,草案增加了大多数车主负担,应降低1.6排量以下的乘用车税额,不提高2.0排量以下的乘用车税额;

□电动汽车、油电混合性动力汽车属于清洁能源车,应规定免税。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自从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全文公布车船税法草案征求意见以来,短短一个月时间,共收到97295条修改意见、建议和40封群众来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公众意见普遍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车船税法,将多年来由***制定的相应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授权决定的精神和税收法定的原则,是在总结车船税征收管理实践经验基础上,将比较成熟的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合理确定纳税人的税负,规范税收活动,具有积极的意义。

同时,社会公众也对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发表了许多意见,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关于车船税的性质。有些意见希望进一步明确车船税的性质,提出草案说明将车船税的基本性质确定为财产税,同时对乘用车按排气量计征税款,附带了节能减排的功能,应当处理好车船税这一税种所应承担的功能。有些意见建议,车船税如果界定为财产税,应以车船的价值作为征收依据,并应考虑车船的折旧和价值递减因素。有些意见建议将排气量和价格结合起来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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