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明示:违规出售出租经适房将被收回

2011-08-03来源 : 互联网

住房和城乡***昨天对外公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了有关规定。该通知规定,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性住房的资格。

通知还依法明确了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责任和追究制度。

关于准入

买房人高消费需主动说明

据京华时报报道,《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通知》还要求,市、县住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监督

违规者五年内不得再申请

经济适用房主要**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因此,《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性住房的资格。

《通知》还规定,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产权。

《通知》要求,市、县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关于建设

房价过高城市增大供应量

与兴建商品房相比,部分地方**和开发企业对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热情始终不高。为此,《通知》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由各地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并适当扩大供应范围。

关于交易

无官方意见中介不得代卖

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产权。为此,《通知》要求,住房**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部门。

《通知》还要求,住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新规三大看点:

1.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 与兴建商品房相比,部分地方**和开发企业对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热情始终不高。为此,《通知》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由各地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并适当扩大供应范围。 经济适用房作为**性住房的一种,严格准入标准尤为重要。《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通知》还要求,市、县住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使用过程的监督 经济适用房主要**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因此,《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性住房的资格。 《通知》还规定,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产权。 《通知》要求,市、县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3.加强上市交易管理 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产权。为此,《通知》要求,住房**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部门。 《通知》还要求,住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通知》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在量化**出资额的基础上,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

专家:新政和打击投机政策异曲同工 中国房地产联盟秘书长陈云峰在接受京华时报采访时说,**性住房是**为低收入百姓做的好事,但百姓并不满意,为什么?主要原因是公平上做得不到位。目前,**还是在强调**性住房优先发展,但是**并没有体现作用,**应该**到应该**的人群。这个政策和商品房市场打击投资投机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妙,就是要维护**性住房的公平,让低收入家庭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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