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下井制扩至所有矿山

2011-08-03来源 : 互联网

省安监局将适时进行抽查

本报11月8日讯煤矿“**带班下井”制度将扩大到所有矿山企业,今日,省安监局专门发出《通知》,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根据《通知》,矿山**下井办法自今年11月15日起施行,省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必须**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在井下现场带班。

国家安监总局规定中明确:对于矿山**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关闭。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发生特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对于重大、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矿长。

省安监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主要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带班下井制度,制定**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编制月度带班计划,建立和完善**带班下井档案,并严格落实。带班下井工作制度要报属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驻晋和省**企业建立的**带班下井制度,在报属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的同时,要报省、市安监部门备案。矿山企业**带班下井落实情况,每半年要向属地县级安监部门进行备案。今后,省安监局将适时组织督查,并对地下矿山企业落实**带班下井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

各级安监部门要设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带班下井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省安监局举报电话:0351-6819776;

电子邮箱:sxaqjgyc@126.com。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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