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要审批”,上级未必是“包青天”

2011-08-03来源 : 互联网

“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这一规定是记者昨天从*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的。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在一定的时间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由于逮捕的强制措施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它所涉及的许多问题自然也就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批捕权便是其中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批捕权在检察机关。

不可否认,*高人民检察院**此举的初衷,将诽谤案件的批捕权上提一级,很大程度上也确实能帮助基层检察院排除干扰以**办案质量。但是,显而易见,“批捕要审批”远非剔骨疗伤,“批捕要审批”,上级就一定是“包青天”?答案不言而喻。将诽谤案件的批捕权上提一级,卸去了基层检察院负荷的同时也给上级检察院添了烦恼:除了为地方发展保驾护航和维护地方稳定的**压力外,往往还有可能面临经济等更多其他方面的诱惑。

在批与不批之间做选择题,上级检察院有多少人敢打包票能做到公正?多加几条可以说服“上级”的“理由”,抑或多出一些银子――只不过地方**较过去要付出相对更多的成本而已。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才能重建检察机关公信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我们讲了几十年,但司法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层出不穷,问题出在哪里?业已发生的多起诽谤案件,就是因为**人的个人意志而批捕抓人。在这个过程中,有多少办案人员能“有法必依”?而事后,又有多少人因此受到“违法必究”?

法*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人类社会由“人*”走向法*也是历史的必然。有法则*,无法则乱,是不证自明的规律。只要将基层检察院的责、权、利进行充分明晰,只要我们有让基层检察院不受地方**所要挟和控制的勇气,那么基层检察院就有重新构建公平、正义、效率、责任的信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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