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日前从济南市法制办了解到,该市**了《关于规范对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的意见》,该意见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严禁对企业多头重复检查。
为促进依法行政,意见规定,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事项进行检查的,将明确由1个机关牵头实行联合检查,防止多头检查。同一系统的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执法检查,应当相互承认检查结论,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应依法进行,对已经上级机关或有关执法单位检验、检疫合格的,不得再次抽样检查。
意见要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例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须向检查对象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和本机关开具的《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的,检查对象有权**检查,并可向监察机关或**法制机构投诉举报。
意见明确,严禁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商品和物品,不得凭借职权向企业乱摊派、拉赞助,不得变相强制要求企业参加收费培训,不得借节假日向企业吃拿卡要。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未按规定实施执法检查的,经查证属实,该市监察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和具体执法人员责任。借执法检查对企业故意刁难、实施打击报复的,将从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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