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后悔权不是消费冲动权

2011-08-04来源 : 互联网

陈一舟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将迎来**次大修。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表示,此次修改应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对网上交易、先交*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大的消费行为,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

假如后悔权能纳入消费者权益保**的规范之内,将是*大的司法进步。不过,须厘清的是,消费后悔权并不是“消费冲动权”。

消费后悔权是消费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后悔”的可能性建立在消费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侵犯”的基础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启用消费后悔权来保护自身利益。譬如网上交易和商品房的销售,因为是远程交易和“预支付款”,当商品到手之后消费者发现其质量和价格,并不如宣传的那样“出色”,消费者选择退货,正当诉求可受法律保护。而在消费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发生的冲动式消费行为等,则不属于消费后悔权适用的范畴,消费后悔权不是“消费者可以无条件地、单方面地任意撕毁合同”。

消费后悔权法定化,应有诚信化的社会基础。要推行消费后悔权,就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完善和严格执行相关诚信规范机制,对社会各领域的个体失信或者集体失信行为,制定到位而明确的惩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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