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厦航黑名单案:黑名单虽合理但需法制化

2011-08-04来源 : 互联网

一名航空安全员因参加考核未获通过而被航空公司解聘,心存不满的他便用各种方式要挟**,直到*后因出手殴打航空公司**而被警方行政处罚。然而,让这名安全员没想到的是,他的上述行为竟导致其被航空公司列入了旅客“黑名单”,无法乘坐该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

为此,厦门航空公司离职员工范后军将厦航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要求对方赔偿其5.5万元精神抚慰金和5800余元经济损失。

作为全国*起“航空黑名单”案,究竟是航空公司侵犯了范后军的权益还是范后军的行为侵害了公众安全?设置“黑名单”是厦航*创还是通行做法?7月7日上午,“厦航黑名单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召开。

是否侵犯人格权尚存争议

范后军认为,厦航将自己列入“黑名单”并强迫他签订仲裁调解书,侵害了他的人格尊严权。厦航2005年向各大代售点发出针对他的“禁售函”,侵害了他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

“航空公司作为公共运输企业,制定‘黑名单’应当谨慎,不能任意性太强。”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向航空公司“发难”。

邱宝昌认为,范后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他对其自己的行为可以作出意思表示,以往也没有作出威胁航空安全的举动,而厦航却公开声称其存在“潜在危险”,是一种主观臆断,片面运用航空安保规则,造成社会对范后军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权。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姚辉则不这样看。姚辉认为,从目前的材料看,厦航并没有公开向大众传播“禁售函”的内容,因此并不存在侵犯范后军人格尊严权的事实基础。对于范后军提出厦航强迫他签署仲裁调解书一事,姚辉同样表示目前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有关“黑名单”的设置问题,姚辉则认为,航空公司属于特殊的经营者,*先需要**所有旅客的安全,旅客的生命权高于一切,因此厦航有权制定“黑名单”。

“黑名单”虽合理但需法制化

针对航空公司是否有权以乘客可能危及航空安全为由**其乘机的问题,与会的**则一致认为,航空公司作为特殊主体,具有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高义务,因此理应具有拒载的权利。

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聂颖表示,航空公司要对全部旅客的安全负责,因此设置相关安全保障制度无可厚非,不属于“霸王条款”。不过,他同时指出,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安保制度,“黑名单”进入我国的时间并不长,部分航空经营企业在构建该制度时确实存在着规定不细、主观性过强、程序不清的弊端。“厦航的案子对于国内的航空公司来说,也算是一个教育和提醒。”聂颖认为,加快国内有关立法进程,对于全面规范“黑名单”制度至关重要。

与**上述观点相呼应的还有国家民航总局对此案的一份函件。

据了解,为更加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此案的朝阳**于近日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出公函,询问航空行业限制特定个人乘坐航班的规定和惯例等相关情况。

民用航空局回函称,目前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对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是否有权对认为有危险的乘客**登机的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参与的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规定,“必须授权经营人**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登上或进入航空器前**接受筛查的任何人必须被**登机”,而且,国际上也有航空器经营人自己设“黑名单”的惯例。

民用航空局认为,厦航有权**运输其认为对其运输航空器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员,并表示相关问题在今后的立法中将不断完善。本报记者 李松 黄洁 本报实习生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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