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一审告赢湘潭市政府

2011-08-04来源 : 互联网

**判决撤销市府行政复议决定,但老人将上诉,因为他提出架空层为全体业主共有未获支持

本报记者李志宏 湘潭报道

开发商将湘潭市霞光山庄樱花楼的架空层改造成门面,将该楼一层规划中的办公房改造成住房出售,并在湘潭市房产管理局进行房屋权属登记。霞光山庄业主、76岁的俞景章由此向湘潭市**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樱花楼的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撤销改建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被湘潭市**驳回复议申请。因此,俞景章将湘潭市**告上了法庭。

昨日下午,俞景章从湘潭县**拿到了行政判决书。湘潭县**认为,湘潭市**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证据不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湘潭市**潭复字第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发商将架空层改成门面

霞光山庄由湘潭市城郊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根据原规划图纸设计,樱花楼一层部分房屋为办公用房,架空层为有柱无围护结构。俞景章介绍,2007年下半年,开发商就将樱花楼的办公用房改成了住房,将架空层改成了门面。

业主们要求开发商出示樱花楼一层和架空层的物业图纸资料,但遭到**。今年3月9日、3月17日,业主们经过调查,方才知道樱花楼**层和架空层的规划设计用途,并且得知已在湘潭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

业主们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房屋架空层是用作休息、娱乐的公共场所,应当属于霞光山庄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的改建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益,因此决定向湘潭市**申请行政复议。

业主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

业主们原拟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向湘潭市**申请行政复议,但没有得到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支持,于是,担任业主委员会***的俞景章和业主蒋增辉以个人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俞景章住在霞光山庄牡丹楼,蒋增辉住在丁香楼。俞、蒋二人于今年4月向湘潭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樱花楼架空层和**层办公用房的规划设计用途;撤销樱花楼的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收回樱花楼架空层改建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公告作废;收回樱花楼**层办公用房改建的住宅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公告作废。

在行政复议答辩中,湘潭市房产管理局称:房产局为开发商办理樱花楼房屋初始登记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实体和程序均合法;房产局是严格按照规划用途颁发初始登记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樱花楼架空层不属全体业主共有;俞景章、蒋增辉并非樱花楼业主,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湘潭市**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樱花楼架空层和办公用房属开发商所有;虽然房产局的登记行为存在瑕疵,但该初始登记不影响俞、蒋二人的权利义务,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进行整改。因此,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俞景章二人不服湘潭市**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湘潭市中院起诉湘潭市**,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审查。湘潭市中院指定湘潭县**审理此案,于10月13日开庭审理。

庭审中,湘潭市**法制办公务员作为代理人,代替湘潭市市长进行答辩。代理人答辩称:湘潭市**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开发商申请“樱花楼”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房管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樱花楼”架空层和“办公用房”的权利人,原告与湘潭市房产局办理樱花楼的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不具有利害关系。

昨日下午,湘潭县**作出行政判决,认为被告湘潭市**虽向**提交了湘潭市房产局作出樱花楼初始登记的相关证据,但没有提供复议程序中关于复议审理经过的证据,**无法审查复议程序是否合法;开发商是樱花楼**层办公用房屋和架空层的所有权人,原告提出架空层为全体业主共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并非樱花楼住户,没有利害关系,因此原告与湘潭市房产局的登记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俞景章说,虽然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表面看来是胜诉了,但实际败诉了。俞景章正在起草上诉书,决定向湘潭市中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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